如今,影视投资受到不少投资人的青睐,但与其他商业投资不同的是,投资人只有影视作品上映后才能与出品方分享票房收益。其间,出品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以及发行上映等主要合同义务,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影视项目的演职人员情况、拍摄进度、上映时间、预期收益等信息。此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影视合同纠纷案,因出品方消极履约,最终判定解除合同且出品人返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出品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电影迟迟未制作完成 2019年3月,胡先生在广东珠江电视台看到电影Y的投资广告,于是,通过广告中的二维码联系了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向其发送Y电影备案链接,并告知该电影由知名演员出演。胡先生对此非常感兴趣,遂联系该电影的项目负责人王先生。王先生告知了电影Y的出品人情况、预计收益等信息,如“保守利润在2~5倍”“这部影片目前正在拍摄当中,马上就要杀青了,很快就进入后期的制作跟宣发阶段”“预计暑期档在全国各大院线同步上映”等。 于是,胡先生与出品方签订Y项目投资合同,支付投资款60万元,认购了该电影0.125%的投资份额。然而,电影Y迟迟未制作完成,上映日期也未确定,主演也不是出品方所说的知名演员。因此,2022年底,胡先生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解除Y项目投资合同,并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息损失。 对此,出品方上海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该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案涉电影经过备案,是真实存在的。此外,拍摄许可已延期至2023年2月19日,仍在有效期内。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未约定影片上映时间,案涉电影目前处于通过特效补拍因疫情无法拍摄的国外内容的整改阶段,实际票房收益尚未确定,尚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投资款。 出品方负积极履约义务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案涉电影的摄制工作,并及时上映是应履行的义务。 “被告以疫情影响拍摄为由,认为影片Y未能上映有正当理由。另外,第一出品方已经决定用后期特效替代原计划的境外补拍部分,称该电影仍处在特效创作中。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影片的拍摄进度、后期制作进度等,由此可见,出品方存在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区法院商事庭审判员毛水龙说,投资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投资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在影视投资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高投资回报的驱使下,缺乏审慎核查的必要流程。双方订立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影视制作不同环节的时间节点、主创信息、上映时间及地区、投资份额、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和纠纷。 此外,出品方在进行项目宣传时,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影视项目的演职人员情况、拍摄进度、上映时间、预期收益等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影视投资合同的内容应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影视项目情况、投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避免因合同要素不完备导致诉讼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