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垫江县消费者花2470元从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产自韩国的轻盈素减肥针剂,其怀疑是假药,于是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处经销商按货款的10倍予以赔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未提供涉案减肥针剂是假药的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3年4月22日,消费者花2470元在商家于电商平台开设的“依靓护肤”店铺,购买了5盒标称韩国进口的轻盈素减肥针剂。3天后,消费者在重庆渝北区签收了该产品,看到该产品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其名称为轻盈溶媒液,“美容院专供,正品保证,不吃药,不手术,不脱水,不节食,不忌口,一周一次减重3至7斤”。使用方法为将溶媒液倒入冻干粉瓶内,充分溶解后涂抹于脸部肌肤,待产品充分吸收即可。产品总经销为海口新三合众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的标准为QB/T2660,标准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51861,原产国为韩国。 据悉,消费者在购买前,询问过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商家通过微信告知,要用无痛针头,将溶媒液注射到肚子上,“从而达到全身瘦的效果”。消费者收到产品后,看到标签上标注的使用方法并不是注射,而是“涂抹于脸部肌肤”。商家告诉消费者:“包装上是这样注明的”。 消费者称,由于要用针头注射,其产生了恐惧心理,因此一直没有使用该产品。消费者查询发现,该产品标注的经销商名称并不存在,外包装上也没有生产企业及妆字号备案信息。根据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注射针剂被列为药品。消费者据此认定该产品为假冒伪劣药品。 消费者将商家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处商家赔偿其货款的10倍,即24700元。 法院查明,从2018年至今,消费者在重庆各基层法院约有13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案件中,涉案药品是否属于假药,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鉴定部门的专业判断为准,需要权威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或质量检验结论。在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药品是否为假药进行定性。本案中,无论是涉案产品外包装还是网络交易快照,均未宣称该产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或是标注适用症、功能主治等信息。相反,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按字面理解应为化妆品备案编号,涉案产品是以化妆品名义对外销售的,并无假冒药品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为假药、要求商家按价款的10倍予以惩罚性赔偿,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李某凯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