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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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2024-07-16 08:31:12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计量器具等重点民生领域,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7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粽子非法添加硼砂,陈某被移送公安机关。1月19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陈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厨房内发现60g当事人用于制作粽子的硼砂原料。经检验,硼砂原料硼酸项目检测结果为6.48*105mg/kg、肉粽产品硼酸项目检测结果为121mg/kg。2月6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共生产、销售570个带有硼砂的粽子,售价5元/个,销售金额2850元。硼砂、硼酸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有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3月27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报警器不合格,大田县港田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点被罚。在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专项抽检中,大田县港田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点销售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标称商标:凌防、型号规格:JY-QF310、生产日期:2023.7),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其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月10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库存同批次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广东省揭西县某电器商行处以单价85元/个的价格购入50个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后以115元/个、8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部分该批不合格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涉案货值金额0.575万元、违法所得0.0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4月15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涉案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20个,罚款1.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84万元。

起重机械未经检验,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被罚。1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有1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标识有“2.8t”字样,铭牌磨损无法显示额定起重量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4.5吨货物的能力。经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工作效率和便于厂内不锈钢管的生产搬运,购买安装了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机械,将其额定起重量标识修改为“2.8t”。涉案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超过3t,属于特种设备,须进行检验和登记才能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5月23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不合格,荣发液化气有限公司新度供应站被罚。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莆田市荔城区荣发液化气有限公司新度供应站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的熄火保护装置、结构-结构的一般要求-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标识项目不符合CEL030-2016《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1月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同批次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从一个上门推销的经销商处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0台,进价为55元/台,并以65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19台,货值金额0.13万元,违法所得0.0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5月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台涉案家用燃气灶具,罚款0.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改装电动自行车,祥兴摩托车行被罚。3月29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江县琯头镇祥兴摩托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店内两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说明书不符,并进行了改装,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后,分别加装了储物箱和铁架、后储物箱。涉案车辆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4月3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蔡智勇摩托车修理店被罚。4月12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山县陈城镇蔡智勇摩托车修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铃王”牌电动车2辆,车头加装改装指示牌,牌子2面分别写着“电压选择”和“对插为60V断开为48V.72V”,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24万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5月3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在扣的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钦文水产品店被罚。4月1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潭县钦文水产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旁摆放的一台永盛牌电子计价秤,经现场测试,发现该秤加装了作弊装置,4个摁键M1、M2、M3、M4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重量作弊偏差,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将涉案的电子计价秤送检。经检测,该电子计价秤加装5%、10%、15%、20%4个档次(分别对应M1、M2、M3、M4)密码作弊开关,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使用作弊秤的持续时间及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5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有关规定。5月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永盛牌电子计价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8.54万元,罚款0.14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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