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智慧315”平台成功调解一起保质期内食品变质投诉,使消费者及时获得了相应赔偿。 消费者秦先生在市区一超市购买了一瓶黄桃罐头,价格为16.8元。第二天准备打开食用时,发现黄桃已经霉变,罐头仍在保质期内。于是,秦先生随即要求超市给予处理。然而,超市未给予回复。无奈之下,秦先生向镇江“智慧315”平台投诉。 镇江“智慧315”平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款规定,调查消费者提交的证据证实,在包装密封情况下,肉眼检查即可发现黄桃发霉变质。超市作为销售食品主体一方未能尽到必要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协调,超市同意消费者退款请求,并赔偿1000元。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买到变质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经营者应当负责赔付,不得推诿。此外,镇江市消协提醒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对库存和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将已经变质或者过期商品下架,避免产生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应,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