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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2024-08-13 08:50:1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胡小华 记者朱海)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将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重点打击任务,坚决落实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严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8月9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南昌市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5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西湖区阿劲电子商务店涉嫌销售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辆“喜迈”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007Z),为满足客户需要,不仅在车头加装储物架,还改装坐垫、加装车身护杠,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该电动自行车货值18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6月21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修水县黄港镇小项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6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港镇小项车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售。经查,当事人以每辆2650元的价格,购进2辆小刀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27Z)(不含电池),上述产品无脚踏骑行功能,坐垫长度为620毫米,其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7月30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今年5月,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安源区远超摩托配件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智能铅酸电池充电器30个,已销售2个,召回21个,销售金额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7月8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5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渝水区锦龙路兵宝电动车配件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使用说明书整车结构图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促进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在车辆的脚踏板下扩增蓄电池安装槽,并加装铅酸电池。同时,对车辆的外观也进行了改变。当事人无法提供改装后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5460元,已销售1辆,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外,7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还依法作出罚没款7884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查发现,赣县区长明摩托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2233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结构-脚蹬间隙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订购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2辆分别作检验样品和备样,1辆已召回。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600元,当事人获利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3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5640元的行政处罚。

德兴市华仔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TDT705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8辆,已销售6辆,2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货值金额1980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7月24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3月,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吉水县运金车行销售的TDT1286Z型 “爱玛”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开展促销活动按原价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37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6月20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7376元的行政处罚。

抚州市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1月,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川区绿风电动车店销售的TDT685Z型“绿风”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为便于销售,擅自对购进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导致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辆结构不合格。上述电动自行车已全部销售,货值8100元,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但在期限内未追回上述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5月6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胡小华 记者朱海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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