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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14起典型案例
 
2024-11-11 09:19:16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胡小华 记者朱海)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11月6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十批14起典型案例。

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4月28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0卷,销售164卷,抽检样品6卷,库存剩余830卷,当事人主动召回117卷;涉案货值金额45750元,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7月16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案。2023年11月1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闭口闪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5880升,至案发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额34816.53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油品的来源及运输情况进行了全链条追溯,找出原因并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今年6月2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6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检查,发现有26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召回问题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45台,销售了19台,涉案货值1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6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6台、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景德镇市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7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景德镇市公安部门对珠山区杨某某的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篡改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电路主板21套,无线遥控20个等物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约200台左右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非法获利4万余元。当事人篡改电子秤内置程序数据后制造“鬼秤”销售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局。7月30日,景德镇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目前正在侦办中。

莲花县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案。3月25日,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的2批次练习本抽样送检。经检验,内芯尺寸极限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练习本共160本,销售了81本,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5月20日,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练习本79本、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案。1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21箱共计84具灭火器,合格证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2月,系未真实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所销售的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返厂整改,并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5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2928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水质在线和废气在线比对项目检测”等服务项目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6月1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市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6月1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共改装3辆,销售2辆,货值金额6597元,违法所得43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没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8月1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反映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涉嫌非法改装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通过了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进行检查。经调取车辆检测的保存视频,发现上述7辆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与出厂公告不一致,罐车前部加装了电机、尾部缺少水管、罐车尾部加装了挂钩,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9月14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樟树市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5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显示的电动自行车图形结构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品牌(TDT9451Z型)电动自行车后进行了改装,拆除原厂产品的座位,加接衣架,加装鞍座,再安装了一个货箱。截至案发,当事人改装了涉案产品2辆,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998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7月1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7996元的行政处罚。

婺源县仁义钢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5月28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项目工地在用钢筋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为仁义钢材店所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在用热轧带肋钢筋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热轧带肋钢筋2.32吨,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使用,货值7910元,违法所得2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8月16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情况告知住建部门处理。

吉水县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4月16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雨亭尚峰便利店销售的小台芒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小台芒6公斤,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8月12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案。 5月22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隆水产品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使用的一台电子秤用500克的标准砝码称重,电子秤显示重量为560克,称量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电子秤开机后通过输入预设密码,然后按去皮键,即可进入调节重量读数的模式,500克砝码称重按单价1显示530克,按单价2显示560克,需要复原按单价7。当事人系4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该电子秤,在购买时已了解通过按键调整可达到更改所售水产品计重的目的。截至案发,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共取得销售额190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规定。8月19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3月1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复合肥(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批次)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2.6万元,截至案发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200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复合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8月8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胡小华 记者朱海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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