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多起因定金引发的消费投诉。消费者肖女士在一家名为“米兰风情”的家具店定制家具并缴纳定金1万元,商家在收款凭证上注明“定金可退”字样。此后,肖女士又定制了总价合计30.3万元的产品,双方签订了商品订货单,肖女士缴纳了5万元,商品订货单注明,此5万元为“定金”,但商家出具的收款凭证上却注明是“预付款”。之后肖女士对商家的服务和产品均不满意,要求退还6万元遭拒。 消费者戴先生也同样在这家店定制橱柜及其配件,总价4万元,缴纳定金5000元,商家在订货单上注明“定金可退”字样;其后又在该店定制衣柜,双方谈妥橱柜、衣柜打包价为22万元,并又缴纳了5万元。同样,这5万元在订货单上注明的是“定金”,收款凭证上注明的是“预付款”。目前,戴先生对该店不满意,要求退还5.5万元,同样遭到拒绝。 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陈红坚律师认为,对于这两起投诉,两位消费者第一次交款分别为1万元和5千元,都注明了“定金可退”字样,既然表明了“定金可退”,这个“定金”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后一次支付的5万元既有“定金”的表述,又有“预付款”的标注,这种自相矛盾的约定,本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本质,商家也不能证明其就“定金”另行向消费者作出特别说明,显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只能作“定金”的理解;至于消费者要求取消合同,商家可主张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违约责任,承担对商家实际损失的赔偿,商家则需对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举证。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都坚持各自的观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消费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