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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咋伸进了我家客厅
 
2021-06-16 08:38:59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余知都)“如果开发商当初告知我避难层的一角会在我家的客厅里,避难层的逃生通道会遮住我家的阳台,我是无论如何都不会买这套房屋的。”日前,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的袁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湖南记者站投诉,称自己遭遇了开发商的隐瞒式销售,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置业顾问推荐复式房

2018年2月初,袁先生与妻子卞女士在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明昇壹城”楼盘看房。这里紧挨长沙高铁站,又是学区房,两人对该楼盘产生了好感。在与置业顾问沟通时,卞女士称自己晚上睡眠质量不好,最不喜欢半夜三更楼上邻居穿拖板鞋走路的声音。置业顾问便推荐了一套复式房。置业顾问介绍说,根据国家有关高层建筑的建设规定,该栋高层建筑设有两个避难层,因建筑结构设计需要,避难层楼下便是复式楼,其中15层便是一套复式建筑。“如果你购买这套房,因为楼上是避难层无人居住,你就是想听到楼上的拖鞋声都听不到。”置业顾问在推荐这套复式房时,特意向卞女士强调。而置业顾问的这一提示,正合卞女士心意。

同年2月27日,几经权衡,夫妻俩决定购买“明昇壹城”二期某栋15层1502号复式结构房屋,并与该楼盘开发商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241.44平方米,单价13485.78元/平方米,总房价为3256007元。合同同时约定,该商品房屋层高为一层3米,二层3.5米,2020年5月30日前交房。合同签订当日,袁先生支付首付款2006007元,余款125万元申请银行按揭。

合同签订后,袁先生特意带妻子到该楼盘已交付使用的一期转了转,夫妻俩无比期待两年后自己住进复式楼的那份舒适与惬意。在等待交房的日子里,袁先生又于2020年6月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子母车位。

客厅里多出一块建筑

2020年8月19日,袁先生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卞女士特意向单位告假,她要亲眼而且是第一时间去看一看她心仪的复式房长啥模样。

拿到收房钥匙,卞女士拉着丈夫一路小跑进了电梯。“我当时的心情真的是既期待又激动。”说起拿到交房钥匙那一刻的心情,卞女士至今都念念不忘。

然而,当夫妻俩满心欢喜打开房门进入客厅后,陡然感到一阵压抑,定睛一看,眼前的状况令两人傻了眼。原来,进门客厅的一角自上而下伸出一大块建筑,直接影响了一层的层高。而当夫妻俩来到一楼阳台处,气更不打一处来,阳台的上方被楼上的“阳台”遮了半边。

夫妻俩跑到售楼部询问情况,被告知客厅伸出的一块建筑是楼上避难层的一部分,而楼上的“阳台”便是避难层的逃生通道。楼盘工作人员反复强调,当初售楼时已告知这套房屋的楼上是避难层。

“是告诉过我楼上是避难层,但谁告诉过我避难层的一角会跑到我家客厅来?又有谁告诉过我避难层的逃生通道紧挨着我家的阳台?”袁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不要这套复式房了,要求更换一套平层房屋,遭到开发商的拒绝。由于对开发商的做法不满,时至今日,袁先生也没有收房。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该楼盘了解情况。在袁先生所购的1502房,记者见到了客厅里的“神秘来客”,只见在客厅进门的一角,从楼顶伸出一大块水泥建筑,经测量,这块建筑物离地面距离为2.6米。“就是这块莫名多出的建筑,使得原本3米的一楼层高打了折扣,如果装修再铺上地板,可以想见会显得十分压抑。”袁先生带记者来到阳台,记者看到,避难层的逃生通道确实挡住了阳台原本开阔的视野。

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记者随后来到该楼盘开发商,一位负责人表示,有关层高的规定在购房合同中已有约定,而且购房时也已明确告知袁先生楼上是避难层的情况,因此,开发商没有什么过错。

对此,袁先生不予认可。袁先生表示,置业顾问只告诉他楼上是避难层,他所理解的“楼上”,是他的整个复式房的楼上,即17楼是楼上,没想到在自己复式房的二层即16楼便是避难层,这也正是避难层的逃生通道出现在自家一楼(15楼)阳台上面的缘故。而且无论是口头还是购房合同,开发商都没有避难层会伸进他家客厅的表述。

记者翻看袁先生的购房合同,其中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写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一层3.00米,二层3.5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在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双方按照设计层高交付;如实际层高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双方按实际层高进行交付,但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3%计算一次性补偿买受人。

在该合同的补充协议部分又表示,原合同第九条所述室内层高为主要层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局部层高可能因商品房功能、管道设置等因素,局部结构、层高可能会存在差异(高于或低于层高)。

袁先生指着合同上的条款气愤地表示,开发商明明知道会有部分避难层伸进这套房屋,却在其买房时不明确告知,故意在合同中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来糊弄消费者,从而规避自己的责任,是一种典型的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团副团长、湖南金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袁亚云表示,开发商方面虽然告知了避难层有关情况,但对避难层对该房屋产生的其他不利情况却避而不谈,而这些真实情况正是该房屋最关键的核心基础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房意愿。从合同条文来看,也只是泛泛而谈,并未提及这些会影响房屋状况的关键基础信息,可以认定这一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上述行为隐瞒了部分核心真相,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余知都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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