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国庆假期即将来临,一些游客已经准备好预订酒店,不过你留意过酒店的退房时间吗?前些天,张先生从外地到浙江台州临海出差,在某酒店花300多元开了一间房。第二天中午12点,他退房结账时,服务员说退房时间为上午11点半前,因此要多收他半天即150多元的超时费,这让张先生感到不解。 “酒店一般都是中午12点前或者下午2点前退房。”张先生说,因为工作原因,自己经常出差,但要求上午11点半前退房的还是第一次遇见。“我前一天下午3点才入住,退房时入住未满24小时,要收超时费有些不合理。而且,他们至少应该提示一下。”张先生说,酒店工作人员在其入住时并没有对退房时间进行过任何提示,在超时之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认为,酒店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工作人员立即赶赴酒店进行核实。酒店负责人表示,这段时间是住宿旺季,酒店实行上午11点半前退房,并在大堂张贴了具体房型的入住费用和退房时间,不存在张先生所说的未告知情况。但酒店方面承认,的确没有在退房前提醒过张先生。 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称,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版)中,已经删去了原来“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第三章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的规定。 经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调解,酒店退还了张先生的超时费,张先生表示接受。工作人员还建议酒店后续安排服务员在其他消费者订房时进行提醒,次日退房时间到来之前再次提醒,酒店方面表示接受该建议。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各家酒店的退房时间并不一样,消费者在入住时最好了解清楚,同时保留退订政策、房型信息、订房记录、支付凭证等信息,退房时让商家开具发票,以便在合法权益受损时维权。酒店方面,一定要做好提醒工作,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以免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