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0月25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5则行政处罚信息。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等5家医药公司因销售劣药被责令改正、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 经查,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冠脉宁片(素片)(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5克,批号:20210602)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重量差异”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据此,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冠脉宁片(素片)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500盒,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为2544.312元;福建心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劣药菊花(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同泰佗祖堂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5kg/袋,批号:211001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项下禁用农药甲拌磷残留量不符合规定。经核实,该批次药品共采购29kg,实际销售所得为2455.07元,库存5.66kg;福州惠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浮萍”(标示生产企业:安国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10001)和“竹茹”(标示生产企业:安国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202001)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下“水分”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经核实,上述批次浮萍共采购20kg,实际销售所得为359.25元,库存6.183kg。上述批次的竹茹共采购50kg,实际销售所得为350.45元,库存38.035kg。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上述3家医药公司销售的4批次药品应为劣药。为此,上述3家医药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2日至8月23日期间,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上述3家医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相应的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没收库存的劣药;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经查,福建百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销售劣药浮萍79.5kg,销售额为1818元,由生产企业召回10kg,实际销售了69.5kg,销售额为1618元;福州榕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7月4日销售劣药茯苓430瓶,未售出74瓶,销售额为12649.16元。 上述2家医药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9月30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上述2家医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相应的违法所得、没收未售出的劣药;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