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发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1年前施行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充分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创建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果和成功经验做法,呈现出诸多创新点和特色,为新时代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悉,《条例》共设7章60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呈现多处亮点,其中特别包括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建立揭榜攻关制度、标准化数字化改革制度化、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等创新做法。 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借鉴“上海标准”“山东标准”等区域性标准标识制度的有益经验,《条例》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明确规定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 另外,首次提出“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原则,且“浙江标准”具体评价规则是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是区别于“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的做法,凸现“浙江标准”工作特色。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条例》首次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鼓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