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传江)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君豪义乌小商品城项目时多次虚假宣传,多次被罚仍不改被曝光后(详见5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2版《开发商承诺的名校地铁成泡影》),陆续有业主找到记者,反映他们被君豪公司各类虚假宣传忽悠,六七年前投资购买的商铺至今大门紧锁,退房不成,经营又遥遥无期。业主郝女士日前也告诉记者,她已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一,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业主温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君豪公司在媒体上大肆宣传“全球第一大小商品批发市场”“浙江义乌唯一直营”“7500个产地商家争相入住”“百万商品蜂拥而至”,全部是“原产地、源头货、源头价”等,内容极有诱惑力,让人怦然心动。当时,君豪公司还承诺可代管代租——“你买铺 义乌人经营”。许多业主怕自己错过好商机,纷纷购买,当时售楼场面很火爆。在2018年的商演大会上,君豪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还当场作出承诺“保证一期义乌小商品城火爆”“倾家荡产也要做火”“如果来君豪新城买了住宅、商铺不升值给予赔付,君豪说到做到”。 然而,两年多过去了,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早就建成了,至今从未经营过。“7500个产地商家争相入住”“百万种商品蜂拥而至”都是子虚乌有。2020年,君豪公司通知业主收房,遭到大家的拒绝。业主提出按合同要求退房、赔偿损失,也遭到君豪公司的拒绝。 业主毛女士告诉记者,她购买了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的一套洋房和一间商铺。由于君豪公司所建的项目是“君豪义乌小商品城”,宣称也都是“浙江义乌的升级放大版”“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无缝对接”“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全程运营、招商、管理”,无人不相信这是浙江义乌城在东北的再造。然而,当业主们致电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公司求证时却震惊了,因为得到的答复是“哈尔滨的所谓‘义乌城’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记者在业主们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看到这样的约定:“2018年10月1日前交房,逾期超过18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中约定:“义乌城”开业时间预计2015年9月30日,甲方(君豪公司)须利用三年培育市场,故向业主交付使用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近日,记者在现场看到,一长排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已建成,除左侧被售楼处所使用外,其他商城大门紧锁,空无一人。 5月21日,记者致电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我们与哈尔滨君豪公司及所谓的义乌小商品城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义乌直营、义乌负责运营管理之说,是虚假宣传。” 专家观点 购房人有权退房索赔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购房人一但作出购买承诺合同即成立。购房人对学区房、地铁等宣传情有独钟,并以此作为购买的主要动因,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达到“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人有权主张退房并索赔。 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及违约责任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消法》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君豪公司冠名“义乌小商品城”未经授权,大肆宣传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商业价值可期,对消费者及浙江义乌商品城均构成侵权,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业主郝女士告诉记者,报道刊发后,君豪公司找到她希望协商解决问题,但迟迟没有最终结果,她已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一,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