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 7月30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将法规条文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规定》明确,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网络餐饮的小餐饮店,应当逐步实现以视频形式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后面增加“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 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浙江省为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动迅速,聚焦全省各地大型综合体、餐饮集聚区、连锁餐饮企业、主城区、入网销量高的餐饮企业等重点突破对象,协同外卖平台、通信运营商等多方力量,形成合力,高效推进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和落地。截至7月21日,浙江已累计建成网络餐饮“阳光厨房”超3万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