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本来计划得挺好,通过品牌官网的活动折抵旧电脑,换购新电脑,没想到旧电脑刚寄出,本来说好的折抵款项“归零”了,这找谁说理去? 这样的糟心事,让夏先生遇上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把品牌公司给告了,而这个品牌大家都很熟悉——苹果。 两头落空的“以旧换新” 夏先生原有一台苹果电脑,虽是旧款,但功能仍然正常。去年11月,夏先生在苹果公司官网上看到了一个“以旧换新”活动,觉得如果价格划算,不如换购一台新款电脑。于是,夏先生点击了活动链接,苹果官网最终给出了4200元的折抵价格。这一价格与预期接近,夏先生便同意了换购。随后,苹果公司给夏先生发来了一封邮件,邮件告知了返款方式和预估的折抵返款。 几天后,夏先生接到快递公司上门取件的电话。原来,此次“以旧换新”活动中,苹果公司委托了第三方“爱锋派”公司进行折抵机器的回收工作,并委托顺丰快递上门收货。快递寄出前,夏先生拍摄了电脑外观、运行状态的照片,并与顺丰快递人员就电脑状态进行了确认。 正当夏先生等着新电脑上门时,苹果公司又发来一封电子邮件,里面的内容让夏先生无法接受:被回收的旧电脑折抵价由4200元变成了0元,原因是电脑的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显示屏存在功能性问题(线条、闪烁、像素损坏)。 旧电脑莫名其妙坏了,新电脑又无法换购,两头落空的夏先生要求苹果公司进行调查,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夏先生将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夏先生表示,自己参与了苹果公司的折抵活动,将运行良好的电脑交付给了被告指定的承运人,已完成合同履约义务。同时,由于苹果公司拒绝对旧电脑进行技术检测和责任期限认定,自己有理由认为旧电脑的损坏是苹果公司或其委托合作方“爱锋派”所致。 对此,苹果公司辩称,夏先生与苹果公司就案涉旧设备不具有合同关系,理由是夏先生的回收合同实际是和“爱锋派”缔结的,因此应向“爱锋派”主张。 庭审中,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爱锋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爱锋派”公司承认与夏先生订立了换购合同,但双方关于旧设备回收的交易未达成。 格式条款应明确告知相关信息 那么,苹果公司与夏先生之间是否存在换购合同关系呢?在没有正式合同在手的情况下,夏先生的起诉是否合法合理? 法院查明,夏先生参加折抵换购活动时,苹果公司通过订单页面给出以下承诺:“你将设备交给我们之后,我们会通过你的付款方式向你返还折抵金额。”同时,苹果公司在陆续发送的电子邮件中,也告知了夏先生折抵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中写明:“你的折抵换购已启动。感谢你参与换购计划,退款方式:原始付款方式,预估的折抵返款:4200元。”此外,“爱锋派”公司也向夏先生发送短信:“欢迎您在苹果官网参与换购计划。”因此,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和夏先生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折抵设备、付款方式、折抵金额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可以认定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成立折抵换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具备换购合同关系,而换购的性质其实是夏先生以加差价的方式取得新设备,因此,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实质上还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如今,夏先生已将电脑交付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应按约向夏先生支付折抵款4200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苹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同时,在格式条款中,苹果公司未在页面显著位置明确将第三委托方的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未尽到相应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于日前判决苹果公司支付夏先生折抵款4200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夏先生既是换购合同相对方,也是一名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夏先生在苹果公司官网订购设备并参加折抵换购活动,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苹果公司有责任在页面显著位置明确将相关信息或可能出现的后果告知消费者,正确引导消费者与第三委托方签订相关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