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2022年初,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消保委接到多起涉及同一家化妆培训企业的消费投诉。有部分学员反映,她们在缴纳了全额培训费用后,在未参加培训或只参加了部分化妆技能培训时,该化妆培训公司突然停止营业,并注销了营业执照,多次找公司负责人协商处理,企业一直都未给予答复,希望消保委能帮助协商处理。 莲都区消保委受理了该起群体投诉后,及时联系了丽水市尚上化妆培训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处理。经约谈了解,该培训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因公司股东不同意再继续经营下去,化妆培训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年底停止营业并注销了公司营业执照。在停止经营后,曾经与部分已在培训中的学员沟通过,有些学员已同意在公司股东另外经营的门店继续完成培训学业,因为还涉及到有些还未来培训的学员,目前具体涉及多少学员及学费公司还未统计过,但会尽快统计出要求退费的学员情况,在与原公司股东商量后协商处理。 在后期的协调中,因部分学员无法与该培训公司负责人达成退费一致处理意见,莲都区消保委将支持投诉人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在本案中,化妆培训有限公司在终止经营活动并将营业执照注销前并未告知所有培训的学员,并对参加培训学员给出合理的处理方式,学员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但在后期的协商中,因培训公司并未履行退费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培训公司与股东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或人格与公司混同,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股东注销时承诺偿还债务的情形,则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培训公司股东在尚未偿还完债务之前就将公司主体注销,学员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拟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