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3月下旬,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案。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款5万元。 2021年10月8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EYA0801紫婴坊婴儿VE嫩肤霜检出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禁用组分咪康唑。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为,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生产该批号嫩肤霜的行为,属于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没收召回的9瓶涉案产品;没收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390.09元、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33.98元,并处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52524.07元,其中,福建紫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7390.09元(包含违法所得2390.09元)、漳州美皇日化有限公司承担罚款25133.98元(包含违法所得133.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