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反映,称其在湖州康山街道曦阳家具商行购买了两瓶空间香氛精油,每瓶售价600元。销售员表示该款香薰有助眠功效,由于陈女士经常失眠,当即购买了两瓶。回家后,陈女士将香薰放在床头边,但几天后,陈女士发现这款香薰并没有改善睡眠质量,甚至在某天晚上,自己还因半夜起床头晕无力摔倒在地,磕破了头。陈女士仔细查看香薰,发现其已过保质期。陈女士联系商家要求退一赔三,但商家表示是由于销售员疏忽导致拿错样品,仅同意为陈女士更换。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双方进行沟通。初期调解中,陈女士表示因为相信该香薰品牌和销售员推销,自己才会购买,结果香薰不但没有助眠功效且超过保质期,使用后导致自己头晕摔跤,要求退一赔三。商家同意给陈女士退一赔三。 然而几天后,陈女士再次向康山分会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称商家前期答应的退一赔三仅仅是赔偿三瓶香薰,对该处理方式表示不认可。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陈女士1200元,并赔偿3600元,共计4800元。 《消费者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纠纷中,商家销售变质过期的香薰并无宣传介绍的助眠功效,反而造成了消费者身体损伤,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法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商家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检查商品的质量安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因购买变质过期商品在使用时受到损害要保存证据,保存好经营者出具的小票,医院检查证明等。同时,产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及时与经营者交涉,无法达成和解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请求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