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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日清食品违法被罚 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2.6倍
 
2022-07-29 09:35:41   杭州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北环行罚罚字(2022)16号)显示,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被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处罚。

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到达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检查时,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的废气进行抽样检测,于2022年7月4日收到编号为:(顺)环测气字B(2022)第061301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废气排放有超标情况。经查,确认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建设方便食品制造项目,项目的油炸、造粒工序有颗粒物、臭气浓度、油烟的大气污染物产生,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后分别由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上述排放口排气筒均为15m高,在一般区域位置,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公司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的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标准值为2000。

2022年6月13日在公司建设项目油炸、造粒工序正常生产排污的情况下,北滘镇人民政府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公司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的废气进行抽样检测,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顺)环测气字B(2022)第061301号的《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公司在2022年6月13日监测期间,废气排放口FQ-12106外排的废气臭气浓度为7244,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2.622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以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项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为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清食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日清食品集团,由创办人安藤百福先生(1910-2007)一手创立。日清集团非常重视产品的研发能力,1971年推出的“CUP NOODLES”(合味道)是容器面方便面产品。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成立。工厂位于珠江三角洲上地理条件优越、经济发达的顺德北窖镇工业园内,占地面积达52400平方米,环境优美,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有活力而明亮舒适的工作场所。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引进了现代化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手段,主要生产"合味道","U.F.O。飞碟炒面","出前一丁"等品牌的方便面,是华南地区主要的方便面供应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下为原文: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北环行罚罚字(2022)16号

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0177Y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安藤清隆(ANDOKIYOTAK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3日,我镇执法人员到达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检查时,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的废气进行抽样检测,于2022年7月4日收到编号为:(顺)环测气字B(2022)第061301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放有超标情况。经查,确认你单位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港前路13号建设方便食品制造项目,项目的油炸、造粒工序有颗粒物、臭气浓度、油烟的大气污染物产生,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经治理设施处理后分别由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上述排放口排气筒均为15m高,在一般区域位置,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你单位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的废气臭气浓度执行标准值为2000。2022年6月13日在你单位建设项目油炸、造粒工序正常生产排污的情况下,我镇委托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FQ-12106、FQ-12107外排的废气进行抽样检测,我镇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佛山市顺德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顺)环测气字B(2022)第061301号的《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你单位在2022年6月13日监测期间,废气排放口FQ-12106外排的废气臭气浓度为7244,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2.622倍,上述《监测报告》于2022年7月5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近二年未因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受委托人井上博文《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护照证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任职书、任职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员工郭危《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拍摄照片记录》、《监测报告》((顺)环测气字B(2022)第061301号)、《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环评批复(北管环审【2017】005号)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镇于2022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7月12日提交《放弃权利申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以及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8%;排放口在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一般0%;超标3倍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的规定,我镇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镇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镇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电话:0757-22832548),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2022年07月1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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