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4台手机对着我拍,我不同意,他就说我落伍!”近日,家住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新湾路的周女士通过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自己到家附近的理发店剪发时,发现理发师竟在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剪发过程。她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对方没有立即移开镜头,还称她“落伍”“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9月1日《武汉晚报》) 理个发,要被多部手机全方位多角度“现场直播”,要充当一下供理发师展示手艺、营销引流的“模特”,一些消费者对此难免会感到不适,而当消费者提出反对意见时,理发师竟然不以为然,讽刺消费者落伍,简直就是倒打一耙。 近年来,公众保护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相关法律也日益完善,可以说,比之过去,全社会保护公民相关权益的观念越来越进步、氛围越来越浓厚了,公民维权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时髦。消费者要求理发师停止对剪发过程的直播,是一种积极的维权反应,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维权表达,不仅不落伍,反而体现了自主维权的意识和保护个人形象权、荣誉权等法制观念。而理发师不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不注意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认为“普通老百姓”不应该有什么权益顾忌,恰恰暴露出自己的无知和落伍。 人人都享有平等的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普通老百姓”和明星的权益应该得到公平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明星因为其公众人物的身份属性,可能还要让渡部分肖像权、隐私权等,而“普通老百姓”则无须让渡,应受到完整的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则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最小、必要”等原则。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剪发过程,直播了消费者的身体,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甚至隐私权。另外,消费者的肖像等信息被理发师直播后,也可能会被一些不法者再加工再利用,给消费者带来其它侵权风险。 令人担忧的是,理发师直播剪发过程俨然成了一种常态的营销引流操作,记者随机探访武汉市内三家理发店,均存在通过直播或短视频平台推广情况。当然,有一些消费者同意配合直播,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对直播不知情、不同意,或者虽然心里不满但碍于种种因素没有说出口。在网络时代,商家利用直播或短视频平台营销推广是一种新兴且正当的商业宣传路径,并无问题,但在直播的过程中如果牵涉到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就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和消费者权益的底线,按照保护肖像权、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等权益的法律规矩办事,不能想当然地无视消费者的感受,忽略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不能越过直播的边界,更不能把直播侵权行为当成一种时髦。 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商家直播侵权风险的敏感意识,该说“不”时就说“不”,该喊停时就喊停,该投诉或起诉时就积极提出诉求,要求侵权商家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责任。消费者不同意直播不是观念落伍,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许可擅自直播消费过程是侵权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