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因政策变更、规划调整导致合同约定不能履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碰到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办?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印发,旨在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之一。在全国六个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中,我市是首个提出改革方案的城市。《实施办法》在复议、诉讼、信访等渠道之外,创新提出搭建政企平等协商渠道,建立企业信赖利益补偿制度,不以司法救济为唯一启动程序。同时,补偿救济程序的协商环节作为其他涉法救济渠道的选择性前置程序,不对企业寻求司法救济产生任何限制,有利于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利,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实施办法》也在多个方面寻求突破创新。比如,通过设置非诉协商渠道实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复议、诉讼等固有救济渠道外,重点规范诉前平等协商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补偿救济启动方面,设置多维启动模式,除可通过企业申请启动外,还创新增设两条政府端主动启动通道,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发现有关情形均可立即启动补偿救济协商程序,充分体现政府主动作为和诚信担当。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还聚焦助企纾困,全过程多维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从前置保护、多维启动、挺进非诉、平等协商等环节设计诉前救济渠道,《实施办法》对政府端刀刃向内,鼓励政府积极履职;对企业端坚持全过程、多维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质效。 “《实施办法》出台后,将与《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形成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姊妹篇’,实现民事、行政领域全覆盖,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进一步健全了我市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