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一起以消保委名义支持消费者诉讼的案件获浙江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支持,责令房产公司依照消保委调解方案给予赔付,成功为消费者挽回4万元损失。 今年6月,消费者朱女士来到余姚市消保委反映她购买的守诚苑房子因质量问题漏水。起因是她被楼下业主投诉卫生间漏水,待施工队敲开瓷砖才发现墙内有大量积水,水位约有1米高,并且在公共水管接口内侧找到一处质量瑕疵点,由此往外漏水,导致家中多处柜门地板被浸泡,有的家具甚至已经发霉变黑。鉴于是原装水管的原因,更换水管后,朱女士便向物业提交了维修清单共计6万多元,物业表示会尽快与房产公司协商解决。 半个月后,一名房产公司负责人多次致电朱女士希望维修费用减至4万元,并要求装修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各2万元。可当朱女士和装修公司接受房产公司的提议后,房产公司却变卦了,矢口否认前期的协商方案,一口咬定无责,要求朱女士走司法途径。 接到投诉后,余姚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物业核实相关情况,并于6月29日召集住建部门、房产公司、物业公司、装修公司等单位协调房屋漏水处置方案。朱女士现场展示了带有瑕疵的管道,内侧有明显的漏水点位。她表示,管道漏水原因,责任主要在房产公司,让房产公司承担一部分费用2万元只是要对方一个态度,实际的维修费用肯定超过4万元。会上,住建部门、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均认为漏水原因系房屋建造铺设管道时形成,属于管道质量问题,理应承担一定责任。房产公司认为管道的质保期是二年,该房屋2018年交付,至今已超质保期,因此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余姚市消保委认为管道二年质保期仅针对管道的自然老化、折旧等原因,对于房屋既有的管道质量问题不能以此排除责任。事实上,更大的责任在于房屋建造时采购、安装、验收等环节未能把控管道质量。况且《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规定,房屋管道的质保期不得低于8年,该房屋尚在8年有效期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然而房产公司依旧以管道的质保期是二年为由拒不承担责任,还当场拒绝继续协调并要求朱女士走司法途径,调解不得不终止。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余姚市消保委全力支持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公益律师援助。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消保委名义向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关于支持消费者朱女士提起诉讼的函》。余姚市法院对该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高度重视,派出多名业务骨干合议会审,经办法官第一时间向房产公司告知了积极履行经营责任的义务和拒不配合协调的司法后果。 不久前,朱女士向消保委工作人员发来消息,称房产公司已联系她和解,仍按照原调解方案给予赔偿,并承担诉讼以来产生的所有费用。事情得到圆满的解决。 余姚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消费纠纷处理的实践中,消费者对提起诉讼往往有畏难情绪,认为维权成本过高,既嫌司法程序麻烦,又忌惮对方的专业团队。其实,法律赋予消费者诸多权利,朱女士拿起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权益值得大家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