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2月2日,浙江省嘉兴海宁市的消费者李先生向海宁市消保委反映,偶然间发现其上初中的小孩,陆续在当地一家食品店购买了价值1.7万多元的玩具卡片,与经营者自行协商无果后,报警110处理,仍旧无果,故共同前来要求调解,让商家退还部分费用。 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当即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表示,由于小孩无手机,每次通过现金支付,经营者未出具收据,推算一年多时间,累计购买了1.7万元的卡片,当场出示购买的卡片,要求退还至少一半的费用。经营者表示,其小孩确实在该店多次购买过卡片,少则几十元,最多200元左右,由于每次金额不大,其他小孩也在购买,经营者认为应视为正常买卖行为,同时家长出示的卡片中,很大一部分并非其销售,但为了解决纠纷,可以适当作出退让,退还3000元。消费者表示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调解员虽经努力调解,仍无法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遂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部分家长为了从小树立经济意识或者其他原因,让小孩能够轻易支配自己的压岁钱或者知道家长手机的支付密码,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一次性高额或者多次累计后高额购买与学习无关商品的问题,事后追究商家责任时,往往会面临证据不足或者即使证据充分但经营者不愿意退让、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困境,希望能引起消费者的足够重视,应该对大额货币代为保管,不要告知手机支付密码,平时做好与子女的交流沟通,引导其树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观念。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国家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一旦确认该购买行为无效,经营者将面临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货款,而取回的商品无法再次销售,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