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江苏省一名消费者隔周两次向同一家电商下单,网购同一种标称为日本生产的人胎素胶囊,随后,以该胶囊无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报告等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商10倍赔偿。湖里法院经调查认定,消费者第一次网购符合消费行为的特征,对其10倍索赔诉求予以支持;第二次网购涉嫌出于牟利目的,不支持索赔,对这两次网购行为给出了不一样的判决结果。2月27日,记者从湖里法院获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进口胶囊无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报告 2022年1月12日,葛女士通过国内一家网购平台在厦门BM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BM公司)经营的“BM滋补专营店”网店购买了一盒名为“新版日本JBP莱乃康LAENNEC.JBP口服人胎素胶囊(脐带血贵妇版)”,该商品规格为100粒/盒,盒子外包装为黑色,价款为5467元/盒,并通过微信付款5467元。2022年1月14日,葛女士就收到BM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寄交的商品。 2022年1月18日,葛女士再次在该网店购买了同款商品1盒,并支付价款5467元。2022年1月19日,葛女士联系网店客服,催促发货。2022年1月20日,葛女士收到第二次网购的商品,她发现这两次网购的商品均没有任何标识原产国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厂家地址和联系方式,更没有标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连最基本的商品配料表和使用方法都没有。2022年1月21日,葛女士联系网店客服,询问是否有说明书,称在商品包装中没有找到。客服将网店发布的商品详情中“产品小档案”截图发给葛女士。葛女士回复称,该详情页不是说明书,要求提供正式说明书,否则不知如何服用,同时要求提供该商品进口的检验检疫报告。客服回复称可下载手机APP操作,但没有做进一步说明,也未提供葛女士所要求的材料。 葛女士称,登入网店查看商品详情页中的宣传介绍(注:该介绍原文有个别错字,以下已予更正),发现该人胎素胶囊是涉及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该文介绍称,该款人胎素胶囊属于保健食品,产地为日本,是JBP公司研发的贵妇人台(胎)素脐带胶囊,采用与贵妇针剂相同的独特萃祛(取)工艺加工而成,在加工时除了人台(胎)盘原料外,还有放入脐带和脐带血一同提取,保留台(胎)盘的有效成分,因此JBP胎盘菁华含有氨基酸、低分子肽、高分子肽等具有各种生理活性的物质;适用人群为16岁以上男女不限;服用方法为每日一次,早饭后服用2粒胶囊。 葛女士认为,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要经过特殊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同时“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也被列入《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而且,使用流产人胎制成的人胎素,极有可能携带肝炎、梅毒、艾滋病等病毒,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感染甚至可能造成流行性传染病和传播的扩散。葛女士多次与BM公司沟通,要求其出示该商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及使用方法,包括该商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报告》,但BM公司一直推诿,态度极为恶劣,发了多次信息均不回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BM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和唯一股东(以下简称林经理),林经理应对BM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7月,葛女士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M公司退货,退回两次网购货款10934元并按照十倍货款金额赔偿109340元,林经理对BM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称仅提供代购服务 被告BM公司及林经理否认该商品属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其在法庭上辩称,案涉产品名为日本JBL莱乃康人胎素精华,是一款日本JBL公司研发的,针对女性美白、改善皮肤等作用的膳食营养补充剂。该产品所含的成分里面均为可食用添加剂,部分色素为食用色素,并非客户质疑的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如质疑产品的合规性,可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鉴别是否含有违规成分。 被告提出,网店已提供中文标签,查阅网购平台上案涉商品详情页可知,涉案商品的中文介绍均有展示,可供消费者查阅。该商品的中文标签随产品发货,与外包装盒绑在一起,原告视而不见。 被告提出,网店及所在的网购平台仅提供代购服务,并不负责商品的相关标准问题。在网店商品详情下方的“消费者告知书”载明:在该(公司)网站代购的境外商品等同于原产地直接销售商品,因此商品本身可能无中文标签,如果需要可以通过网站查看相关商品标签中文翻译或联系客服;该网站仅提供代购服务,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品质、健康、标识的相关标准,与我国产品标准或有所不同,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损失或者其他风险,该(公司)网站不承担责任。 被告认为,葛女士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其购买了2单案涉商品,且在第一单收货后又迅速又下了第二单。因此有理由认为,其购买涉案商品很大程度上是想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以获得赔偿和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该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此案不适用“十倍赔偿”惩罚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是适用该法条的前提。葛女士并未因案涉商品受到任何损失,因此其请求退货退款并按照价款的10倍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林经理虽然是BM公司唯一股东,但只是作为公司负责人履行职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反驳葛女士的主张,BM公司提供了“莱乃康贵妇人胎素脐带血精华胶囊”中文标签以及海关进口报关单,以证明发货时随货提供了产品中文标签以及案涉商品的来源。但原告方认为标签内容和案涉商品无法对应,并当庭出示未拆封的第二次网购的商品(第一次网购的已拆封)。经当庭查验,第二次网购商品标签完好,未有随附的中文标签。 法院认定进口胶囊存在食品安全瑕疵 案件审理中,湖里法院依法向上海浦江海关调取相关商品进口报关单及相关报关材料,发现真正报关的产品实际是“森永自制巧克力味蛋糕用蛋糕粉”,与BM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报关单中所呈现的“莱乃康有胎素精胶囊、海曼胎盘素”商品完全对不上号,显然,BM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涉及案涉商品的内容系伪造的。BM公司称,案涉商品系其通过网购平台向上游供应商深圳逸恒国际贸易公购买的,报关单也是该公司提供的。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商品详情“消费者告知书”载明“BM滋补专营店”仅提供境外代购服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葛女士下单后短短几天内,案涉商品即邮寄交付,说明并非在葛女士下单后才从境外采购,因此不属于代购行为。葛女士在BM公司经营的网店上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湖里法院认定,该涉案商品存在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案涉商品网页介绍载明,该产品产地为日本,在加工时除了人胎盘原料外,还有放入脐带和脐带血一同提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包括胚胎、血液、细胞、血清等。经查,BM公司提供的海关报关单关于案涉商品部分内容系虚假的,无法证明该产品系合法进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案涉商品存在足以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BM公司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进行销售,又未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质量要求,违反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葛女士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货退款。因此,BM公司应当退还葛女士两次的货款合计10934元。BM公司收到退货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案涉商品予以处置,在未采取补救措施、无法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将该商品再次流入市场,若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里法院主审此案的审判员姚亮法官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牟利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此案中,葛女士第一次网购案涉商品,符合消费行为的特征。但从葛女士起诉时对诉求依据的表述来看,其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要求有一定程度了解,其在收到第一次网购的商品后,结合实物,凭借其生活经验应当认识到该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重大瑕疵,在此情况下,其仍继续下单购买,之后并未采取一般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向平台申请退货或拨打“12315”消费申诉热线投诉等简便常用的处理方式,而是在短期内提起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行为动机存疑,因此法院认定葛女士第二次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对葛女士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仅按第一次网购金额的十倍即54670元予以支持,第二次网购仅支持退还货款5467元。 2022年12月底,湖里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审判决如下:BM公司应向葛女士退还货款10934元,葛女士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M公司返还剩余的案涉商品2盒,运费由BM公司负担;如未能返还,按5467元/盒(100粒)折抵退款金额;BM公司应向葛女士支付赔偿金54670元;林经理对BM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葛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姚亮法官提醒广大电商,“境外代购”“海淘”不是食品经营者的“免责金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因此,判断“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要看是否合法入境,有无检验检疫证明,有无合法的中文标签等。经营者对销售的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向消费者披露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群众,法律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但是,“惩罚性赔偿”作为法律创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应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和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