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4S店销售人员承诺购车返利吸引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却以签单员工已经离职为由拒不兑现,法院将如何认定优惠承诺的效力?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判决,销售承诺行为属公司职务行为,承诺应予兑付。 记者了解到,2020年10月,胡先生在某4S店买车。为促成交易,4S店销售张先生和胡先生约定,如果在其4S店签订购车合同,提车当日补贴客户2000元,两个月后返还购物卡5000元(可折现)。考虑到优惠力度,胡先生当日便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张先生为返现事宜出具手写的补充协议。胡先生提出加盖4S店公章,但张先生以公章不在店里为由表示没办法。出于对汽车品牌和汽车销售公司的信任,胡先生没有坚持盖章。一个月后,胡先生顺利提车。 2021年春节前后,该4S店的店长、员工更换,销售张先生也离职了,该4S店一直未支付承诺的返现金额。胡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胡先生通过12345平台举报4S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双方,4S店仅愿意向胡先生提供3000元的补偿款。双方调解不成。 胡先生认为,张先生是4S店的员工,在职期间为推销车辆以公司名义作出承诺,其行为代表4S店,应由4S店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4S店支付约定的优惠金额7000元。 审理中,4S店辩称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请。张先生曾是公司的销售顾问,经办了与胡先生的汽车销售合同,2021年1月已离职。张先生私下向客户承诺不代表4S店的行为,离职时也没有和4S店交接,4S店并不知情。且被告4S店没有客户补贴、购物卡返还等优惠活动,也没有授权员工私下承诺。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向原告出具的优惠承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首先,身份上张先生是被告4S店的员工,是原告购车的直接经办人和销售顾问;其次,张先生是在被告的经营场所内与原告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向原告作出优惠承诺;最后,张先生出具优惠承诺的目的在于吸引原告与被告成交。因此,销售顾问张先生所做出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也当属被告4S店的公司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优惠价款7000元,于法有据。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4S店支付原告胡先生7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当前我国汽车流通行业高速发展,新产品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满足消费者多种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对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当检视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如若无法履行应当收回承诺。本案汽车4S店拒不兑现优惠承诺,反映了汽车行业售后服务处理难,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经营者,应加强内控管理、加大员工诚信教育。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穿着公司工作制服向消费者作出的表示、承诺代表公司及店面,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合意后,建议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核查对方的身份、资质,并要求商家加盖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应保管好消费凭证材料,以便出现纠纷时可以有效维权,避免推诿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