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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直播带货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搭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
 
2023-03-17 12:00:3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桑雪骐)直播带货成为近两年“3•15”期间被曝光的焦点内容。今年,不仅“3•15”晚会曝光了直播间里的直播带货违法行为,司法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也不乏直播带货争议内容。3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规范直播带货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新闻发布会。

直播带货陷阱频频曝光

3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网络直播带货中发布失实商品信息构成欺诈:消费者申某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购买的足金吊坠重量远低于商品详情页标注重量和商品随附的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的总质量,被法院判赔三倍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审理案件数据显示,新兴直播平台是直播带货纠纷发生的重灾区。近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理涉直播带货类案件300余件,其中2021年案件较为集中,案件数量占比近60%。除传统电商平台外,新兴直播平台相关纠纷较为集中,涉及直播平台的购物类案件达158件。

“直观、互动、便利是直播带货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在这些优势的背后,也伴随着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约、违法的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刘书涵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直播带货包含的商品类型种类繁多,涵盖了吃、穿、用、住等各个消费领域,从实体商品到虚拟服务,从物质享受到精神需求都有涉及。其中,较多奢侈品类目下的商品进入诉讼中;涉诉平台主体涵盖多类型、多领域,包括传统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选择将参与直播带货的主体列为被告。“曾有消费者起诉5个主体,将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销售者、主播、MCN机构均列为被告。”刘书涵说。

多种原因造成直播营销维权难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梳理相关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发现虚假、夸大宣传是直播带货纠纷案件的通病。刘书涵介绍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直播间在追求流量和人气时,往往会使用夸张的语言、戏剧化的形式宣传商品,例如夸大商品品质价值,承诺商品为“上市公司一线品牌”等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实际并非如此;虚构商品实时销量与库存,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通过滤镜和特定角度展示商品,故意不展示瑕疵等。

同时,由于直播时效性强,导致证据留存难,一些消费者也缺乏证据保全意识,在维权过程中很被动。“消费者基于直播间主播的宣传介绍下单购买商品后,往往因直播内容难以追溯导致举证能力减弱,需要直播平台配合提供视频证据。”刘书涵表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李文超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消费者袁某花费2.17万元在直播间购买了宣称为95成新的二手奢侈品包。4个月后,其妻子发现皮带接口处磨损严重,不符合被告公司所称的95成新,认为被告故意隐瞒事实、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品现状图是原告收到货4个月后拍摄的,原告无法提供收货时涉案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在直播销售时存在故意夸大成色等级欺瞒事实的故意,因而无法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交易参与者难辨识,维权成本增加,也是导致直播带货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 刘书涵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主体身份多样、责任认定难;主播准入门槛低、法律意识不足;平台管理不严、治理能力有限等。

多措并举优化直播间消费环境

为妥善解决直播带货类消费纠纷,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搭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推动直播带货类纠纷预防与化解;直播平台加强管理,促进直播带货行业规范运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促进直播带货经济良性发展。

李文超提醒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要仔细查看产品信息,不轻信主播的宣传推荐,认真了解店铺对产品成色是否存在明确区分,所购买产品是否附有质检报告等情况。收货后,第一时间对产品外观及性能进行检查,核对产品质检报告与商家宣传是否相符,并及时妥善留存相关图片、录音、视频证据材料。

此外,消费者通过直播间购物,要注意整个交易流程中参与主体的不同以及各个主体在交易中的具体行为内容,这可能决定后续合同履行中义务主体、责任承担等重要问题,并不是所有交易对象都是直播间运营者或者主播。消费者如果很在意卖家或者品牌信誉,就一定要确认买卖交易的相对方,而不是只看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信息,切不可完全基于对主播的信任而作出消费决策。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桑雪骐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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