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办卡消费”作为一种商业营销模式,在消费者享受优惠的同时,也隐藏了巨大消费陷阱,许多商家在消费者充值办卡后关门跑路或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特别是老年消费者,更应该适度理性消费,警惕预付消费陷阱。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案。 原告母亲张某于2022年10月去世,在子女整理其遗物时发现其母亲办理的某家政卡卡内仍有余额14791.6元。经与该家政公司交涉退费,得知原告母亲在2013年至2020年多次进行充值消费,且该家政公司工作人员立字据“如果因张老师年龄大出现意外,可以退费”。2020年后该家政公司未再提供任何家政服务,现双方就退费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子女故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全额退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家政公司辩称其只收到张某2020年11月份充值的6000元,前期与张某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费用的是另一家政公司某湖公司,其只是为了让张某继续接受家政服务,将张某在某湖家政公司充值卡中的金额作为赠送充值到新卡中。现某湖家政公司已经注销,被告仅同意退还6000元。 承办法官认为,关于该家政公司的退还金额,该公司家政卡充值系统显示,该公司同意将张某在另一家政公司卡中的金额全部转入新卡,现张某持有的家政卡内余额为14791.60元。该公司自愿承担另一家政公司的合同义务,继续为合同相对方张某提供家政服务,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该家政公司对于另一家政公司未结债务予以承接,产生的损失可以向另一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追偿。现张某子女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接受该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令张某与该家政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解除,该公司向张某子女全额退还服务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对于预付费性质的消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对于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再接收服务的,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以解除为宜。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适度消费,充值办卡前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不要轻信商家广告宣传及营销手段,切勿贪图优惠忽视潜在风险。同时消费者要保存好预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定期核实充值卡内消费记录、卡内余额,如发现异常或对服务不满应积极联系商家退款,协商不成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