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81号令《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走向街头,对辖区内超市、农贸市场及小蔬菜门店“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家小蔬菜门店的禽肉销售区仍旧在用加了“美颜滤镜”后的“生鲜灯”,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办法》实施以来西湖区开出的首张“生鲜灯”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他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自今年6月份《办法》公布以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先后组织超市、农贸市场以及小蔬菜门店开展了多轮次的宣传培训,重点对《办法》新规定的禁止使用影响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照明设施、落实农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进场查验制度等规定进行解读,倡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学法懂法、规范经营。同时,在农贸市场、超市等重要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标语,并通过公众号全面普及食用农产品销售法律常识。执法人员还采取边排查、边宣传、边整改等方式,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问题。 截至目前,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58人次,检查农贸市场42家次,超市37家次,小蔬菜门店68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3160余份。下一步,西湖区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确保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