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春茶 放心消费在景区系列报道 茶叶虚假宣传;无证生产、经营;计量器具不合格……这些不正当涉茶行为都违法了!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以下简称“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将联合本报通过合规性指导,推出涉茶案例系列报道。此前已推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虚假宣传相关案例报道,现推出第二期,旨在提高行业合规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维护茶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 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茶叶礼盒净含量为200克(100克×2听),外包装尺寸为长度30cm、宽度26cm、高度9cm。因该款茶叶礼盒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要求,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2023年11月17日,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再次收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的茶叶过度包装情况通报,上海某超市2023年9月销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该款龙井茶礼盒被检验判定包装空隙率>30%,仍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024年2月6日,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10日,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对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0日,景区分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茶叶销售(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检定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无检定合格证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链接 茶叶及相关制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4层。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的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