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今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聚焦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8月下旬,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4月17日,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泰县民发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2辆待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均与其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从漳州市一家企业购进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货价1744元/辆,销售价2050元/辆。经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前端后端距离均明显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关于“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毫米”的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100元。截至案发时,上述车辆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民发摩托车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7月4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0.41万元。 3月19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致富”电动三轮车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林某某于2023年11月从一名上门推销商品的业务员处购进2辆“致富”电动三轮车,进货价3350元/辆,购后放置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4000元/辆。上述电动三轮车上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相关强制性认证获证信息,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涉案电动三轮车货值金额8000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林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4月1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罚款0.6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