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物时,你也许会在商品的宣传页中看到商品使用某专利的宣传用p语。但要注意的是,这些专利很可能仍处申请阶段,并未获得批准。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就因此对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代运营,与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天猫××旗舰店代运营合作协议书》,负责其淘宝平台旗舰店销售、运营、管理、广告制作发布等全部业务。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上架销售一款精华液,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专利微分子冷萃技术”的宣传用语。经调查,截至案发,“微分子冷萃技术”的专利仍处在申请阶段,未获得批准。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为300元/条。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专利的产品而宣称“专利微分子冷萃技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无专利产品广告宣称有专利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销售无专利产品广告宣称有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现在企业对专利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对专利产品也愈发追捧,个别商家打起了‘歪念头’,在广告宣传中以专利为名打‘擦边球’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选购商品时应仔细甄别专利标注内容,若对产品专利的真实性存疑,可依据广告或产品标注的专利号等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查询。下一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侵害消费者利益案件,全力净化营商环境,营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