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助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其中,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情显示,济南消费者小张在外地进修学习半年,遇到瑜伽公司推销瑜伽课程。小张担心时间有限无法完成瑜伽课程,但在瑜伽公司客服的承诺下,她报名参加了瑜伽课程,并支付了7800元费用。合同中约定了每节课程的课时费,并在首页载有“不退不换”等条款。然而,在学习过程中,因小张自身原因及瑜伽公司更换教练等原因,多次约课未能成功。半年后,课程有效期满,小张因回老家无法继续上课,遂与瑜伽公司协商剩余课程的退款问题,但瑜伽公司以课程有效期满为由不予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未完成课程的后果均有一定责任。瑜伽公司在合同中手写“不退不换”条款,未得到小张认可,属于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对于未上完的剩余课程,瑜伽公司理应予以退还。根据双方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瑜伽公司退还小张60%的课时费。 该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苏佩瑶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了要规制霸王条款,并列举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等。 苏佩瑶提醒,广大商家要诚信经营,如果因无理由拒绝退款甚至卷款跑路被认定为构成欺诈,不仅要面临惩罚性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她也呼吁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要谨慎选择商家,了解合同条款,避免落入霸王条款的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