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公司从其他公司购进FEBORY电源适配器(型号:RY-U15)并进行销售,购进的产品标识上标有:“型号:RY-U15”,“输入:AC100-240V~50/60Hz/0.5A”“输出5V=(等号下方为虚线)3.1A/9V=(等号下方为虚线)2.0A/12V=(等号下方为虚线)1.5A”“编号20191609****2096”“ccc”“中国制造”。当事人购进案涉产品时有索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证书上标注的输出(5V DC 3A/9V DC 2A /12V DC 1.5A)与案涉产品标称输出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6大类96种产品,具体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对于企业来说,需要知晓一些常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比如用电的电器类产品(输入电压在36V以上的均须确认是否需要CCC强制认证)、儿童用品(14 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最新公布的充电宝产品(24年8月1日开始未经强制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企业购进需强制认证的产品时须索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核对证书所列的所有内容是否与产品标识标注相符,同时检查产品上是否有标注“ccc”字样以及强制认证证书编号等内容,最后须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核查证书是否有效,如证书无效则不能购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