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更好地推进《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工作,11月8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与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实施办法》修订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征求《实施办法》修订以及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预付式消费规范、加强消费维权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福州市老年服务协会及部分养老机构代表和消费维权志愿者代表参加座谈会。 作为福建省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网购、直播带货等消费新业态的不断涌现、预付式消费、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消费领域问题日益突出以及新形势下消费维权组织建设亟待加强,有必要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福建省政府将《实施办法》修改列为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调研项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也相应组织开展《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专题调研,此次调研座谈会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与会人员围绕《实施办法》修订以及调研内容安排,结合各单位业务工作职责、消费维权工作实际以及在日常工作与消费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困惑等方面畅所欲言,充分交流,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如针对《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建议对哪些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等概念以及《实施办法》适用对象等作出明确界定;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等问题,建议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经营主体准入退出机制、对预付充值最高金额作出限定、加强预付资金监管、建立相应的处罚追责制度、严厉打击职业闭店人等;针对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建议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在办理电信、金融等业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根据老年人实际提供相应的医疗等服务项目、加强保健品销售及广告监管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方面,建议规范经营者向其他经营者披露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制第三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途径和方式等;针对电商、直播带货等消费新业态,建议加强经营者资格审核及合规经营、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落实风险评价机制等;针对消委会组织建设有所弱化,建议完善各级消委会组织框架建设、建立通报追责制度、对消委会人员经费、组织建设予以充分保障等。此外,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宏观消费环境建设、着力构建消费放心环境格局、推动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明确国家机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落实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义务、加强转基因食品生产销售监管等方面,也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