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申请人在北京,两位被申请人分别在广州和杭州,通过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的在线调解,突破地域限制,以“一次不用跑”的方式让这起异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中,申请人北京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查证发现被申请人一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解原告软件的加密措施并大量复制且在被申请人二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中进行销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的复制、发行、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严重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怠于履行审查监管义务,且为被申请人一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利,应当与被申请人一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一立即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销售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律师费等。 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的调解员接案后,分析情况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调解员了解到,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认侵犯申请人涉案著作权,有真实交易亦有刷单等情况,存在主观故意,愿意给予申请人适当赔偿。经过多次沟通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删除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