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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库构成欺诈 为何得不到三倍赔偿
 
2017-03-03 11:40:07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新车“虚出库”算不算欺诈?近日,山东省莱芜市消费者李某迎来了新车“虚出库”案的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销售商在未告知实情的情况下将“虚出库”的车卖给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销售欺诈,判决取消合同,退还购车款。

    一审判决:

    驳回消费者诉求

    2015年12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以《新车保养发现车主另有其人》为标题,报道了李某遭遇的新车“虚出库”案。李某于2015年4月20日在莱芜市圣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本田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做首次保养时发现,这辆车在销售给他之前已经做过首保,车主另有其人,且当时车辆的里程为3210公里。李某认为圣轩汽车公司将一辆二手车销售给自己,存在欺诈行为,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条款要求赔偿三倍车价。

    圣轩汽车公司辩称,利用第三人的身份信息所做的系统与保养记录表中的首保记录只是虚假出库行为,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销售的车系新车,且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虚出库”属于销售商为完成某种销售业绩而为一种虚假登记行为,该行为欺骗的对象应为汽车生产厂家,而非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本案,在虚出库时尚不存在特定的买受者,销售商与虚假登记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对汽车消费者来说,其购买的车辆依然为新车,并非为二手车,在新车质量以及经济负担方面并未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18日,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

    “虚出库”销售欺诈

    莱芜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圣轩汽车公司的“虚出库”虚假销售申报行为本身是一种欺骗厂商的不诚信行为。其在销售时未告知李某,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剥夺了李某在购买商品时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导致李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销售欺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李某享有撤销权,其与圣轩汽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定,对于李某主张该车是二手车的主张,现有证据难予以证实。对于李某“退一赔三”的主张,莱芜市中院认为,圣轩汽车公司虚假销售行为欺骗的对象应为汽车生产厂家,而非针对消费者。李某购买的车辆为未实际销售过的汽车,与新车质量并无差别;李某在圣轩汽车公司顺利进行了首保以及第二次保养,已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汽车“三包”期因虚出库而缩短,但是否会引发索赔而致使李某不能得到“三包”服务,造成经济损失,属于尚未发生,尚不确定的事项,且合同撤销后“三包”期缩短更不会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不应适用《消法》相关规定。

    2月13日,莱芜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车辆销售合同,李某向圣轩汽车公司退车,圣轩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但不支持返还保险费。当事双方分担诉讼费。

    专家观点:

    判定欺诈不以损失为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相比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有了很大进步,尤其是认定“虚出库”行为构成销售欺诈,也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一判决也有瑕疵,就是在已经判定为销售欺诈的前提下,却未能判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实际上,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是惩罚失信的经营者,而不是填平消费者所受的损失,所以不应该以消费者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刘俊海说,“《消法》之所以设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目的就是重典治乱,猛药去疴,通过对经营者的严厉惩罚来警示经营者。它有六方面的功能:首先是严厉的惩罚失信者,其次才是慷慨的补偿受害者,第三是有效奖励维权者,第四是警示失信者所在的行业,第五是教育全社会各个行业深自律,第六是对公众的心理安慰作用。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设立,让经营者因害怕惩罚而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自律,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刘俊海同时指出,从这一案件看,说消费者全无损失也不妥当,虽然退车并退还购置税后,消费者看似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但由于虚出库的行为,在该车实际销售给李某之前已经有了销售记录和保养记录,这等于压缩了李某所购汽车的“三包”期限。而由于虚假出库的行为使得该车有了两次交易记录,如果未来李某需要出售该车时,则该车已经成了三手车,严重降低了车的估值,也给消费者造成了实际损失。解除合同只是为消费者挽回损失,但和惩罚性赔偿并不矛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任震宇 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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