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万元的救命钱存入银行卡中,却只剩下1.5元,原来银行卡里钱在香港被盗取。为此,储户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赔付储户15.1万元及利息。
2016年12月29日,湖北省赤壁市的谢先生,因其亲戚突发脑溢血急需做开颅手术,将家人凑来的15.1万元钱存入某银行赤壁市西湖支行。
今年1月22日,谢先生取钱时,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只有1.5元。查询流水发现,卡里的钱被人分两次在香港取走了。“银行卡在身边,密码没有泄露,钱怎么会在异 地被取走呢?”谢先生认为,银行负有责任,应该先垫付,待警方调查清楚后,由犯罪嫌疑人归还。
该银行赤壁市西湖支行同意先垫付两万元,但要求谢先生签订一份《客户承诺书》。谢先生不同意签字,无奈下将该银行告到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5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谢先生认为,银行推出的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如银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真伪,则表明该行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应该为这次被异 地取款负责。而银行则辩称,银行卡和密码由储户谢先生本人掌管,银行没有违约,更未侵权,不应承担责任。银行还认为,警方已立案调查,只有待警方调查清楚后才能明确责任。同时,银行也承认,目前没有辨别伪卡的计算机技术。
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与赤壁市西湖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警方虽然立案调查,但该类案件往往侦破难度大、耗时长。如果等待警方办结案件,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有悖司法为民理念。该银行赤壁市西湖支行负有保障银行卡持有人谢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银行卡真伪的技术能力,能识别真实的交易凭证,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银行卡持有人的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但是该行未能尽到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赤壁市西湖支行赔偿谢先生15.1万元,并按照活期利率承担利息。
一审判决后,该银行不服,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咸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谢先生的银行卡分别于去年10月、11月被人用磁条卡在广东用pos机查询余额,说明是他人通过该行的系统读取了储户谢先生的银行卡数据,可见该行银行卡及其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谢先生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泄露及卡内资金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赔付消费者谢先生15.1万元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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