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 花45万元买的宝马新车竟是一辆车门被重新喷涂过的“翻新”车。为此,消费者将汽车4S店告上法庭。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认定汽车4S店消费欺诈成立,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135万余元。
2016年7月5日,消费者张先生向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X41997CC越野车,价款为45.115万元,而其工作人员向张先生介绍该车时称是全新车。
2016年7月6日,张先生将该车开到永安市易洁汽车服务经营部进行车辆玻璃贴膜及整车镀金美容,然而在第二天该经营部拟对该车进行全车镀金施工前,张先生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疑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感觉到不对劲的张先生随即联系了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进行交涉,并向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12315投诉。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
张先生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要求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45.1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倍赔偿购车款135.345万元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只是存在“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问题,并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未发现存在其他缺陷,故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信达通宝汽车公司虽未构成欺诈,但在中高档汽车买卖交付中,进行PDI检测是市场惯例,而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作为销售方至今未能提交PDI检测报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涉嫌侵犯张先生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退还张先生购车款45.115万元,驳回张先生要求信达通宝汽车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然而,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满意,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底,该案二审开庭。经审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其工作人员向张先生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是全新车,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错误的认识,构成商业欺诈。同时,信达通宝汽车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交付张先生前已做过PDI检查、且已向张先生提供新车PDI检查表的事实,故信达通宝汽车公司没有根据流程对新车进行相应的检查义务,存在过错行为。故终审依法改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还需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135.3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