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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角色”只有一句台词 少年告影业公司退回部分费用
 
2018-09-28 08:57:2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圆孩子的童星梦,湖南湘潭市民何兴向影业公司缴费1.28万元,让儿子何翔(化名)在一部网络电影中出演“一号角色”。然而,影片播出时,出演“一号角色”的何翔却只有3个镜头、一句台词。心塞的家长和孩子将影业公司告上法庭。9月25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交费万元出演“一号角色”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网络大电影,并宣称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在全国选拔小演员。

9岁的何翔是湖南湘潭市的一名小学生,业余时间酷爱表演,在父母的支持下,何翔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

2017年11月4日,何翔及父亲何兴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则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00元。双方还约定,电影拍摄基地暂定为浙江横店影视城,何翔及其监护人从居住地到拍摄区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电影成片播放平台为优酷视频。协议签订后,何翔交纳了12800元费用。

今年1月31日,何兴带着儿子何翔自行赶到浙江横店影视城,跟随影业公司拍摄5天。拍摄期间,何兴发现,影业公司给儿子的镜头只有几次,而台词仅一句。何兴当即提出异议,但影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72分钟影片中自己出现的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一句。一些同学看到后也开始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取笑他,原本性格开朗的何翔一时变得沉默寡言。

“一号角色”竟有59人

“整部电影就给我3个镜头,一句台词,影业公司分配我饰演一个红色士兵,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小小年纪的何翔失落之情溢于言表。

在影业公司对所有演员进行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他在内的“一号角色”竟有59人,何翔位列59人中第21位,饰演“芒星”——红衣士兵中的五号士兵。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变成了群众演员,何翔的父亲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自己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要求影业公司退还自己所交纳的所有费用。

在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今年6月5日,何兴代理其子何翔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影业公司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业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其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影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号角色”应理解为“主演”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查明,在网络大电影《神奇的熊孩子》拍摄过程中,影业公司将所有演员分配为A、B、C、D、E共5组进行拍摄,何翔分配到C组(共15人)参与拍摄。

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不同的角色交纳不同的费用。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的演员,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一号角色”协议。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因为原告基于已方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9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合同内容不能模棱两可

“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影业公司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的。”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张永进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永进提醒, 碰到此类情形,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该案主要矛盾就在于合同未对‘一号角色’进行详细准确的解释和约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 余知都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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