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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买手机 退款
 
2019-08-01 09:08:2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缪春弟 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起未成年购买手机纠纷。商家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和外包装破损费,将手机款退还消费者。

日前,消费者夏女士急匆匆到平湖市消协投诉,称其13岁的儿子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格1300元的某品牌手机,一周后才被发现。夏女士非常生气,电话联系商家,认为儿子不懂事、家长不知情,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并到店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家长认为,孩子年仅13岁,为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商家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商家认为,经营者并未诱导购买手机,是男孩自愿购买,手机本身无质量问题,且已被激活并使用,并且包装已被扔无法找到,无法以新手机二次销售。

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起投诉进行了调解。《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在该起投诉中,经营者销售的手机价款达到1300元,属于大额消费,夏女士的儿子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家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和外包装破损费后,将手机款退还给夏女士。

平湖市消协提醒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缪春弟 郑铁峰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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