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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联合公布12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0-03-24 08:28:4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浩)为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维权观念,3月20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12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包括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宁波奉化查处早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糕案、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等。

案例一: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潘女士的举报,反映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盗用,用于海淘奶粉的清关,致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额度受损。经查,当事人上海晶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网站联洋网从事跨境电商业务,潘女士为该网站注册用户,注册时曾留下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2019年6月4日,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潘女士个人信息用于他人海淘物品清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跨境消费便利性增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海淘”消费。根据相关政策,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额和年度额度均有限值,超过额度将受到限制。“海淘”消费者往往不会未达到年度限额,本案中网络平台正是利用这一点,企图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盗用额度。广大消费者在跨境消费时,要谨慎留下个人重要信息,尽量选择可信度高、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跨境电商平台,遇到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上海贤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奶茶门店现制现售并宣称“无糖”的多个奶茶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后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产品的总糖含量均在3.6g/100g-6.1g/100g 之间,与宣称的“无糖”不符。当事人未能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饮品中的糖分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不另外加糖不等于无糖,声称无糖实则含糖的饮料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本案中监管部门通过送检还原了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在查处的同时,也指导相关经营者将“无糖”表述进行了妥善修正,规范了行业经营行为。

案例三: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5日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线索,反映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丰华公路某公司内存在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该局会同公安部门连夜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用于对外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产品共计5个品类20余箱,所有产品均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且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购进凭证。同时,在该处还查获一个无证罐装酒精的地下窝点,现场贮存大量已分装完毕的无标识的消毒酒精共200箱,约1万余瓶,用于罐装酒精的设备2台、用于罐装酒精的空瓶5000个、自制的使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标签数箱。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后经执法人员排查,最终锁定向当事人提供货源的上游供应商尚某。2月24日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再次赴嘉定,抓获犯罪嫌疑人尚某,并在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的3M口罩3000余只。

当事人销售无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产品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目前尚某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在疫情当前的特殊时期,口罩和消毒酒精都是疫情防控的必需用品,关系到所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影响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成效。疫情发生以来,执法部门持续有力打击涉及疫情关键性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个别不法分子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与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严打击。

案例四:常熟市某房产经纪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1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房产经纪公司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常熟地区各个楼盘的业主信息共计640025条,从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7月6日共呼叫了103177个上述信息中的电话号码。

该公司在2019年3月28日已经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被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处以10万元罚款,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又再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当事人违法收集的信息几乎涵盖常熟市全市范围内各个在建和建成小区的业主的个人信息,达到64余万条,数量大,范围广;二是当事人通过智能电话外呼系统进行拨号推销,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上述消费者信息,高效达到其商业目的。常熟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此类型案件的查处,既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又维护了市场经济有序、健康、良性发展。

案例五: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举报,称其购买并捐赠给浙江、江西等地医院的医用防护服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对该批防护服供销渠道展开调查,并对防护服抽样检验。经查,举报人有捐赠防护服的意向,向涉案当事人戴某求购医用防护服后,戴某从常某处购入1700件畜牧业用防护服(购入价100元/件,货值17万元),并伪造了正规医用防护服出厂检验报告,将该批畜牧业防护服宣称为医用防护服出售给举报人(销售价210元/件,总额35.7万元,获利18.7万元),并由举报人捐赠给医院使用。因戴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

点评:此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紧要关头,举报人购入的防护服都是捐赠于浙江、江西等地防疫一线医院使用,如果一线医护人员使用该批不合格防护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案件调查初期,及时邀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召开了案件三方联席会议,就检测依据、案件定性、两法衔接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磋商,为案件调查、侦破、提诉开辟快速通道,24小时基本查清违法事实、3天内侦查完结,5天完成审查起诉。此案的成功查办,既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及时追回了不合格防护服,防止对一线医护人员造成危害。

案例六: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利用虚假“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利用员工口头宣传在淮安某商业有限公司购物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至当事人的柜台处参与抽奖。当事人使用的抽奖劵为刮开式,抽奖结果为“谢谢惠顾”“2000”两种。消费者可凭抽奖结果为“2000”的抽奖劵,以低于标价2000元的价格,购买当事人店内的任意珠宝首饰。

经调查,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权益。截至案发,当事人利用上述方式共计售出珠宝首饰14件,货值金额11950元,违法所得9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有奖销售”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低成本商品,以谋取利益,其情节较重。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

点评:不法商家往往会利用消费者“占便宜”的心理,通过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心理暗示等,让消费者一步步掉进消费陷阱,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要冷静分析,查看商家有无公示抽奖规则,查验商家的抽奖方式是否真实具有随机性。在消费时要及时索要购物凭证,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相关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案例七:宁波奉化查处“早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年糕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8日,浙江省宁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某年糕厂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中发现有30袋已拆封并使用完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15袋未拆封的脱氢乙酸钠包装袋,在成品仓库中发现大量标称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29日和2019年6月3日“早产”的水磨年糕。

经查,2019年3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水磨年糕进行抽检,发现其在年糕工艺流程的大米浸水环节中添加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已生产制成真空包装年糕20656袋。5月28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分别标注“20190529”和“20190603”生产日期的水磨年糕共计19656袋,经检测,发现存在添加脱氢乙酸钠,年糕货值31484元,其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年糕货值29484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年糕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处以50.1万元的罚款。

点评:本案中的生产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严重的隐患,危害巨大。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安危,必须从严监管,从重处罚。

案例八:绍兴越城查处14吨伪劣“五常大米”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绍兴袍江某仓库内发现大量印有“五常大米稻花香”等字样的各种包装袋、加工设备、已包装好的大米、已装好未封口的大米以及过期大米等物品。该局对现场约45吨“可疑大米”、几千余只包装袋、十余台机器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仓库内及销售单位共18批次大米进行抽检。

经查,当事人绍兴市某粮食公司,从黑龙江农户收购稻谷,委托五常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成大米包装出厂,但当事人不具备生产、分装大米的资质。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当事人自行购进碾米粉碎组合机、日期打码机、枪式封包机、分装机等设备及多款包装袋,雇佣他人将发暗发黄的米打磨后和新米1:1进行混合重新包装成2.5kg五常大米稻花香以及1kg五常大米稻花香,灌装成小包装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共计涉案大米14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规定,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大米以及生产经营设备,并处以65万元的罚款。

点评:本案中经营者不但没有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利用五常大米的良好声誉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时要认清“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统一标志,谨防上当。

案例九:金华查获涉案2000万有毒有害的“悍马糖”案

案情简介:2019年2月底,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淘宝等手段销售一款声称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糖果(名为“悍马糖”),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经过排查,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淘宝网店销售的“悍马糖”产品,并把在售的5种“悍马糖”产品送检。经检验,确定含有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的西药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因案情涉嫌违法犯罪,金华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经公安侦查发现,以深圳彭某翔为主共四个层级的犯罪网络浮出水面。2019年10月,金华市公安局联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在广州、深圳、东莞、揭阳、苏州等地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共依法刑拘10人,捣毁生产、销售窝点6处,现场查获10个品种共计200余箱,总计非法添加药物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糖果类)超2吨。经查,2010年以来,彭某翔等人向上家匡某采购“悍马糖”,并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将“悍马糖”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总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

点评: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协同,联合办案,一举抓获组织严密的违法团伙,强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要认准蓝色草帽标志和批准文号,要到正规商家购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可轻信“疗效”。

案例十: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安徽省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以来,通过赠送鸡蛋、麻油等小件生活用品吸引中老年群体组织健康讲座,宣传推介其经营的“胶原蛋白压片糖果”“氨基葡萄糖片”等普通食品,采取刻意隐瞒、混淆等手段,拼接、伪造、编辑所售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及提高生理机能等功效,借机高价兜售。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70余名中老年消费者正在参加健康讲座和产品宣传。2019年2月18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罚款1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点评: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售量,通过对产品功效的虚假夸大宣传和概念混淆,把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宣传具有治疗疾病及提高生理机能等功效,诱导欺骗中老年人群购买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的产品。中老年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注意不轻信宣传功效,不轻信和购买宣称具有治疗或者辅助治疗作用的保健品,身体健康出现状况应及时就医,以免耽误治疗。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要索取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凭证。

案例十一: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5日,安徽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进行检查。经查,自2018年上半年始,当事人通过降低服务费、降低配送费等方式,要求商家只能选择“饿了么”一个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当事人在无充分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线。当事人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2019年9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万元。

点评:近年来,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让消费者享受到便利快捷的生活,也给不少餐饮商家与“骑手”带来了商机。本案中的当事人利用技术等手段,限制商家“二选一”站队。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的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平台企业应该通过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来进行良性竞争,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案例十二: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格证明医用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合肥市玉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入库、出库记录,查实当事人从王某购进1500袋“飘安”医用口罩。王某未向当事人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口罩产品检验报告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编造安徽木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商。长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其责令改正,没收394袋口罩,罚款29.85万元。

点评: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虚构供应商,构成了销售无合格证明医用口罩的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对于口罩的需求激增,经营环节各类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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