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全款买了经济适用房,却心疼“手续费”而一直没有过户,没想到,好好的房子却被卷进了原房东的债务纠纷之中,成了“炮灰”…… 近日,杭州萧山男子的这一“奇遇”,以自身的“肉痛”经历,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2006年,来先生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两年后,他把这套房子转手,出售给了戚先生。 购买这套房子时,戚先生是一次性支付全款的。按照规定,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所以,“默契”的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转让合同。当时,来先生向戚先生出具了一张收条,表明已收到该房屋的转让款。 戚先生很快搬了进去,觉得过户需要再交纳土地出让金,为了省钱,他一直未要求来先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这一拖,就拖了十年之久。 2018年,该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了。细问得知,“祸根”在原先的房主来先生那里——原房主在外面欠下债务无法偿还,他的债权人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该房屋由于一直未过户,所以仍在原房主名下。面对这个强制执行,戚先生提出了执行异议,“我都在这个房子里住10多年了,早就是我的财产了,你们无权这么做!”为此,戚先生与来先生的债权人闹上了法庭,争论这个房子到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戚先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败诉了。 不过律师也指出,戚先生虽然输了官司,但不影响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他可以要求来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该房屋市场价200万来估算,要求其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 律师提醒,买房时,要及时过户方能落袋为安。在购房过程中,大家要擦亮眼睛,尤其是购买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虽然价格普遍比商品房要低,但是其往往需在满足特定的时间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有的卖家在不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出售,并与买家商定若干年后再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在此期间,一旦卖家的经济状况恶化,就有可能波及到其名下的房屋,买家的权利就有可能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