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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粉添加降糖药 厦门曝光5件食药安全典型案例
 
2021-02-24 11:07:2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李逵 记者张文章)营养粉中添加降糖药、展会推销假茅台假五粮液……2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成果,筛选发布了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5件食药安全典型案例。

自2019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坚持以“稽查办案、打假治劣”为工作重点,以“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为主攻方向,以“紧抓大案线索,深挖犯罪源头”为抓手,取得积极成效。专项行动期间,厦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025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21358家。查处食品药品案件824件,结案828件,罚款金额1248万元,没收12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7件。其中查处生产经营“山寨食品”、商标侵权等假冒伪劣食品3起,罚款15.65万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1件,罚款45.6万元。

固体营养粉中添加降糖药 敬宗堂被吊销许可证

2019年5月24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厦门敬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固体营养粉成品、原料、包装耗材、机器设备及格列本脲药片。经查,当事人在生产固体营养粉时,添加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格列本脲。格列本脲是降糖类处方药,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且仅适用于特定人群,不按要求服用可能导致严重反应。当事人生产经营含有格列本脲的固体营养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19年7月10日将案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后者当天决定对“陈敬宗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厦门敬宗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格列本脲的固体营养粉的行为,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具备主观恶意、违法情节严重,2020年1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同时,处罚陈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在展会上销售假茅台酒 3人获刑

在2019年一展会期间,根据举报线索,驻厦门会展中心联合执法组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展馆进行检查,发现96箱贵州茅台酒及6箱宜宾五粮液(每箱6瓶)。经鉴定,上述酒品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及五粮液集团公司生产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9月1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酒品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货值金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侦查后移交检察部门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等3名犯罪分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销售含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贸易公司受罚

2019年8月7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厦门品语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厦门品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夏商水产市场外的不知名商贩购进花蛤3公斤,进货价15元/公斤,销售价17元/公斤。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开具产地证明或有效的进货凭证。上述检验不合格批次的3公斤花蛤均销售给枝上(厦门)餐饮有限公司。

厦门品语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其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5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4000元。

制售微生物超标的蛋糕 饮品店被罚5万元

2019年10月12日,思明区发生多例聚集性胃肠炎病例,经厦门市思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判定,这是一起由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涉案食品为厦门市思明区蒋伟强饮品店制售的20191009批次芋泥蛋糕。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报,2019年11月4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售的该批次芋泥蛋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2020年1月20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5万元。

无证经营食品 当事人被罚23.95万元

2018年12月13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东孚街道凤山南路92号无证经营者当事人林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和餐饮食品加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4月3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10.46元,并处罚款239598.3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李逵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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