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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刷器刷出4S店弄虚作假
 
2016-06-12 09:08:33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日前,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4S店茌平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汽车公司)向原告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4.95万元,同时,原告张先生退还所购某品牌小轿车,被告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张先生44.85万元。该案也成了全国首例因4S店故意做虚假出库,被一审法院判退一赔三的案例。2015年8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以《卖车人能否澄清欺诈之嫌》为题,报道了山东省阳谷县消费者张先生购买新车遭遇欺诈一事。

    4S店隐瞒真实情况

    2015年4月2日,张先生在德众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1.4T小轿车。同年7月24日,因雨刷不太好用,张先生给聊城市北斗大众4S店打电话要求更换雨刷。4S店客服人员告知张先生,雨刷还差3天就要过“三包”有效期了。张先生感到疑惑,新车才买了3个多月,雨刷怎么就临近“三包”有效期了呢?客服人员答复说,雨刷属易损件,“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或1万公里。相关信息显示,张先生的车是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计算“三包”有效期的。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投诉至茌平县工商局。茌平县工商局进一步调查得知,张先生所购买的该辆小轿车已经在2015年1月27日进行过销售,并且已经在厂家车辆质保系统中登记备案,且该销售记录有茌平县国税局的发票为证。德众汽车公司称,导致车辆购买日期与录入质保系统的日期不一致的原因,是电脑系统故障造成的。

    2015年9月20日,张先生向山东省消协投诉。山东省消协工作人员向汽车生产厂家发函调查情况,未收到回复。

    在山东省消协的支持下,2015年10月8日,张先生将德众汽车公司、生产厂家诉至茌平县人民法院。张先生认为,德众汽车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影响了车辆的质保期限,已经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害,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车辆,由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赔偿购车款、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17.12万元;被告德众汽车公司按三倍赔偿损失44.85万元;被告生产商家向其赔礼道歉。

    德众汽车公司辩称,张先生所购买的车辆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该公司没有对原告实施欺诈行为。为完成生产商的销售任务,该车辆于2015年1月27日进行过预售,虽然当时开具了发票并录入了生产厂家的质保系统,但并未实际销售。

    张先生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称如果购车时被告将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其不会购买该车辆。

    故意欺诈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个:

    一是被告德众汽车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法院认为,欺诈消费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在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过程中,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经营者有真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认可涉案车辆存在虚假销售申报的事实。

    首先,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明知该车辆已经开具过销售发票、录入了厂家的质保系统而故意未向原告张先生进行告知,在张先生查明实情并向茌平县工商局投诉时,被告德众汽车公司仍作出电脑系统故障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虚假说明。

    其次,被告德众汽车公司所隐瞒的先期销售行为,缩短了原告张先生所依法应当享有的质保期,给张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

    第三,原告张先生明确表示如知道该车辆的真实情况,不会购买涉案车辆。被告德众汽车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侵犯了原告张先生的知情权,剥夺了原告张先生在购买车辆时的自主选择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关于其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原告张先生要求退还车辆,并要求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赔偿购车费用及三倍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属实。原告张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车辆买卖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三倍惩罚性赔偿已经足以弥补原告张先生因本案欺诈事实而造成的损失,对于其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三是原告要求被告生产厂家赔礼道歉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被告生产厂家并不是本案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并且其对原告张先生的损害并没有过错,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生产厂家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向原告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4.95万元;原告张先生退还所购小轿车;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赔偿款44.85万元;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获悉,德众汽车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观点声音:

    遇欺诈 法律撑腰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家用汽车投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云鹏表示,近期,山东省消协受理了数起消费者的汽车消费投诉,多为二次销售或有实际购车人,办理了临时牌照、办理了税费和保险,或为质损车当新车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经销商辩称只做了虚假出库,走了个手续,车辆依然是新车,但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据销售发票为销售凭证,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综合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判令其退一赔三。

    这一案例再次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为完成任务或获得厂家返点而做虚假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样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士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曾出库的事实,且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本案的审理结果对目前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记者尹训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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