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了结果处理工作,责令企业改正,并组织了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