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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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背后暗藏大风险
 
2014-05-15 09:08:18   杭州网

  “一分钱不用出,这套房子就是你的了。”面对如此诱人的房地产广告,大家不禁要问:这是真的吗?现在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对楼盘的宣传无奇不有,对那些有着购房需求但资金短缺的人群形成一定的诱惑力。在合肥市庐阳区就发生了一起“零首付”购房案件,购房人本想通过“零首付”买房,结果不但没有节省8万元的首付,反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开发商6万多元的利息。

  借钱“零首付”买房

  2007年6月,合肥庐阳区金山名苑小区销售部打出了“零首付”购房的诱人口号。合肥市民李先生听到了这个消息,顿时被吸引了。他仔细打听后得知,所谓的“零首付”,就是开发商借钱给消费者买房,让缺乏资金的消费者有钱买房。

  心动之下,李先生于2007年6月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为此,他与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借款80682元给李先生,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借款期限为“自2007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3日止”,借款期限内免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未还款,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未清偿,李先生须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物业管理费、房屋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同时,双方还约定,李先生将所借款项作为购房款交付开发商。若李先生到期未能还清借款,开发商有权不给李先生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宜。借款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

  被索十余万元利息

  一转眼借款期限就到了,可李先生发现自己无力偿还当初的首付款债务。

  于是,开发商从2008年6月底开始,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大门封死,直至2013年9月才解封。

  同年10月24日,李先生与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认可自己拖欠开发商借款和利息共计11万元,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由于开发商不同意利息数额,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今年1月24日,开发商合肥求实置业公司将李先生告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发商诉称,公司于2007年6月13日履行了借款义务,李先生用公司的借款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借款到期后,经公司多次催要,李先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80682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08113.88元,共计18.8万余元。此外,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7000元。

  李先生辩称,自己并非因资金困难借款,而是开发商对其楼盘实施促销活动,宣传“零首付”购房,所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这样的情况有30多户。借款到期后,开发商在没有通告的情况下,将李先生购买的房屋大门封死。另外,开发商主张的利息过高,应当根据《付款协议》,确认借款本息合计11万元。

  判赔近6万元利息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先生至今未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关于律师代理费,双方借款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所以开发商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李先生需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关于李先生提出从未向其催要过款项,庐阳区法院认为,还款承诺书以及李先生自述其房门被封死,且房产公司未为其办理房产证,上述行为均证明房产公司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虽然《付款协议》真实存在,但只有一方当事人即李先生签字,所以该《付款协议》实际尚未生效,其内容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终,庐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合肥求实置业公司借款本金80682元、逾期还款利息5772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

  ●链接

  购房要量力而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爱国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开发商宣传的所谓“零首付”,实际上是消费者先从开发商处借款,然后再用借来的款项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所以,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规避风险。

  方爱国指出,本案中,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份借款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要受该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约束,消费者在做决定前一定要理解促销广告的真实意思,如果消费者没有认真阅读该条款,而经济上又难以偿还该笔费用,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庐阳区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出于理智和法律,消费者应该知道无论广告如何宣传“零首付”,该掏的钱一分不能少,开发商只是从表象上降低了人们的购房门槛,所以对于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消费者,不能轻易地被“零首付”等口号诱惑,要冷静评估自己的经济实力情况和债务偿还能力再决定是否购房。否则,像李先生这样承担许多额外的费用,反而导致购房成本增加。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鹏 洪敬谱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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