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成都讯 购房合同上标明购买的是“住宅”,拿到的房产证上却写着“公寓”。去年以来,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连续接到多起因住房性质改变引发的消费投诉,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并提出索赔(中国消费者报2013年10月14日、11月18日连续两次报道相关投诉调查)。对此,四川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购买商品房需注意 谨防“住宅”变“公寓”
据了解,在高层住宅小区内,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两种性质的商品房,在房屋规划设计阶段就已经定性,两者存在区别。以成都为例,《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公寓的名词解释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按照该规定,达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称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也就是说,公寓的日照达不到这个要求,并理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体现。
2005年成都市规划、国土、房管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规划部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对公寓必须明确标注;房管部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标注为公寓;建设单位应在各种正式文件盒宣传材料中对公寓进行如实表达。”
但从投诉处理情况可见,少数开发商对规划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实表达”政策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按照“住宅”对外宣传、向消费者推销,甚至写进购房合同。直到办理房屋产权时才暴露出来,从而引发纠纷。四川省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由“住宅”变“公寓”,实质上是个别开发商隐瞒实情,将“公寓”当“住宅”销售,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白女士投诉某置业公司称,她2011年11月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8号以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住宅”,办理产权时却变成了“公寓”。白女士随后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房的规划用途确实是“公寓”。但从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再到交房全过程中,开发商都没有明确告知该房屋的真实性质。又如母先生近日投诉成都某置业公司,买房时先交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定购协议,填写的签订“签约工作表”中写明物业类型是“住宅”,但签订正式合同时却发现物业类型变成了“公寓”。由于购房者拒签合同开发商拒退定金惹纠纷。
警示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需注意,谨防“住宅”变“公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从看房、选房开始,就要主动询问、弄清楚所选商品房到底是住宅还是公寓,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推销之辞,必要时应当到当地规划房管部门查询。在房屋性质不明确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一旦发现“住宅”变“公寓”等问题,及时向各级消费者组织、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警示二、商品房经营者要诚实守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商品房性质,切实履行今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义务,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时俱实告知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公寓”性质,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误导。因隐瞒商品房性质导致的消费纠纷,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警示三、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开发商销售行为,要求其对商品房性质信息明确公示,真实有效告知消费者,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