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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纤回堂”等8批化妆品 | | |
2014-10-20 09:28:20 杭州网 | | |
涂在脸上的化妆品不仅不能美白美容,也许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警示,“纤回堂强力特效祛斑套装”等8批产品不合格,请消费者不要购买。
安徽省食药监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其中,标示为哈尔滨葛黛嘉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纤回堂强力特效祛斑套装[20g×2、(97)卫妆准字15-xk-0007号]、妙回春排毒增白祛斑祛痘[25g/(97)卫妆准字15-xk-0007号]、中国(深圳)柔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采妮雅速效增白祛斑王[25g、(98)国妆准字29-xk-1436号]、宁波杰胜化妆品厂生产的海藻素美白祛斑霜[25g、(90)国妆准字08-xk-0048号]、河南南阳市二医厂生产的龙角塔牌狐立清香露[55ml、豫卫妆准字(1995)第25-xk-0036号]、广州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卡美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美乐中草药特效祛斑益肤霜[15g×2、(2003)卫妆准字29-xk-2897号]、广州市雅美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立时美药物祛斑美颜套装[20g×2/盒、卫妆准字29-xk-2144号]、北京市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白祛斑回春素套装[20g×2、(2003)卫妆准字29-xk-0518号],此8批产品存在涉嫌无证生产和涉嫌生产假冒产品等问题,均为不合格产品。
安徽省食药监部门已经要求各地食药监部门将上述8批产品一律下架,停止销售,同时对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化妆品使用安全。
安徽省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选购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产品包装上有质量合格标记;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有行政许可批件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有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要理性看待化妆品的功效宣传,不可轻信“快速美白”等夸大虚假宣传,片面追求美白等功效,更不可相信化妆品的医疗功效等违规宣传。
食药监局部门强调,往化妆品中添加汞属于违法行为。汞容易被皮肤吸收,长期接触容易在体内积蓄,并对人体的皮肤和脏器造成损害。汞超标化妆品主要出现在美白增白和祛斑类产品中,不要相信快速美白等夸大宣传的产品。如发现上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仍在销售,及时向食药监部门举报投诉。 | |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记者 洪敬谱 编辑:陈俊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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