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消费警示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警惕四类中介陷阱
 
2016-04-14 09:31:09   杭州网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演变,房地产经纪行业蓬勃发展,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呈现出中介机构参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不断上升,以及造成案件越来越复杂的局面。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自2013年8月该院正式受案以来至今已审理涉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118件,占全部居间类合同纠纷的76.62 %,涉案标的约2000万元,涉及北京多家房地产经纪公司。

虚假宣传学区房 不应给付中介费

雷某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欲购买一套学区房。某中介公司遂向雷某宣传推荐杨某的房子属于“学区房”,并口头承诺可以上某个学校。雷某听信中介公司的宣传,与杨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后,雷某发现该房并非学区房,而是紧邻学区房的房子,遂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中介公司将雷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向购房人作虚假宣传,导致其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雷某不应向其支付中介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雷某对于购买房屋存在着特定需求,中介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中介费,利用雷某难以判断房屋真实情况的弱势地位,将紧邻学区房的非学区房进行虚假宣传,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作出可以上学的虚假承诺,使得雷某在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居间人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如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尽审查义务

赔偿相应损失

2012年,方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在未向方某出示《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下,即让方某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介公司也没有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合同签订后,该房屋进行了三次网签,中介公司均未到房屋管理局进行房屋权属信息的查询工作,方某亦陆续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393万元。在第三次网签完毕房屋尚未过户前,方某得知所购房屋已在办理第二次网签前,被李某抵押给银行用以贷款463万元。至此,方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李某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方某亦无法全部收回已支付的款项。故方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方某损失120万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通常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获取、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因此,在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前提下,要求中介机构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不仅体现民法中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要义,也是对房屋交易安全性、稳定性的保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合理审查义务对象主要包括对房屋买卖产生交易选择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等。如房屋所有权权属是否明晰、是否设立抵押、是否“满五唯一”(“满五”指房产证从出证开始计算,时间满五年或超过五年;“唯一”指业主在该省份内,登记在国土局系统里的只有这一套房子。通常情况下,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房子可免房子的个税和营业税)等。因此,本案的中介公司未对李某身份信息、房屋权属信息等进行审查,未履行对方某的真实信息报告义务,致使方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办理购房资格

骗购房人签订合同

买房人滕某与售房人王某及某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滕某给付中介费5万元,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王某定金5万元。由于滕某系非京籍的外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未完成网签等手续。之后,王某与滕某自行协商解除买卖合同,王某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滕某认为,导致其损失5万元中介费及5万元定金的责任在某经纪公司,遂起诉要求某经纪公司返还5万元中介费并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违反了忠实居间义务,应当退还其已收取的居间费。故依法判决解除居间合同,某经纪公司返还滕某中介费5万元并赔偿定金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明知买受人是外地人,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虚假承诺可以办理购房资格,使得滕某轻信并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无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订立居间合同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和清醒,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而草率地作出决定,而是要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尽量将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重视对书证或视听资料的采集,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未审查“满五唯一”

中介公司有重大过失

2013年5月6日,某经纪公司与章某签订居间合同。同日,在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章某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屋应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某经纪公司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某经纪公司认为其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以章某未给付中介费为由将章某诉至法院。章某则辩称某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并非“满五唯一”,某经纪公司对此未尽审查义务,提供房屋信息有误,不同意给付中介费。

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有重大过失,其对房屋是否“满五唯一”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了某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一般会签两份合同,分别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合同。本案中,表面上看,章某与石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某经纪公司居间义务完成,但事实上,由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章某要求的“满五唯一”房型,致使章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合同,并不符合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本身具有瑕疵。故中介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More>>  
·为网络黑灰产业“服务” 这个接码平台被...
·竞拍APP拍字画赚快钱?有人1天损失2...
·网购处方无须处方?无处方者可通过“在线...
·餐馆纸巾必点不可退?浙江一商户因此被罚...
·明年起国内航班停止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
·房地产网上营销热:有房企近半成交在线上...
·从零食手办到机票宠物 盲盒风愈刮愈烈问...
·卫生纸迎“涨价潮” 上市纸企一季度利润...
·从一车难求到“低调离场”,公共自行车怎...
·培育壮大新型消费(市场漫步)
·集成灶安装不当消费者被炸伤 积极维权获...
·护航夏季食品安全
·夏日安心美妆 江苏南京专项整治化妆品质...
·湖北开展为期7个月的成品油专项整治
·江西开展专项检查规范食用油、蜂蜜市场秩...
·北京顺义开展电动自行车排查整治行动
·上海市消保委测试30款手持式挂烫机:美...
·江苏兴化开展“安全用妆,美丽有法—— ...
·火出圈的“文创雪糕”值得买吗?
·突围新消费 今夏“水战”再起
·4月银行理财收益迎低点 如何挑选合适的...
·一“熊”难求 跟风炒“熊”90后小心变...
·奶茶店玩起了袋泡茶 茶饮界开始流行喝“...
·童年味道火了怀旧零食 这个六一你会为情...
·新卤味登上家庭餐桌 千亿卤味市场还能怎...
·报名健康管理师培训但还未上课 500元...
·浙江将重点打击7大领域的18种违法行为...
·人民币升值 海淘比“618”还划算
·总量调控下,共享单车如何有机融入城市?...
·疫情之下,消费退费不能随便“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