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北京某媒体今年6月8日刊登的某出国留学培训机构的广告,有暗示效果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笔者调查发现,多种教育类培训广告存在涉嫌违规现象。
培训广告禁“保过”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为提高自己竞争力和知名度,往往在广告宣传上下足功夫。”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表示,鉴于教育培训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教育培训结果的不确定性,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对于教育培训类广告做出了3种禁止性规定:对诸如“保过”等承诺性用语、“有命题组成员”等暗示性用语、用行业协会的名义或专业人士的形象做为“实力证明”等广告宣传行为明令禁止。尽管如此,仍有部分广告商、教育培训机构甚至知名媒体在广告中使用新《广告法》禁止的用语。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笔者发现一些广告涉嫌违规现象,如“我的大学我做主”称“国际高考再出国际状元”,不仅标出该校升学率,更将一些考生代表的照片、姓名、分数贴在广告上;还有的广告称,“从康复走进世界一流大学,8年8届毕业生12人考入剑桥,8人考入牛津,92.7%升入世界百强大学”,并贴出部分优秀考生的照片和姓名。
“部分普通消费者和广告主,对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十分了解。”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哲锋表示,“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的过程中,主要看的就是其广告宣传。而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用语中存在涉嫌违反新《广告法》的表述,往往会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面临重罚
结合新《广告法》的规定,赵哲锋表示,教育培训类广告有4类底线是不能触及:一是不得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例如在广告宣传语中不得使用通过率,包过、名校直升等字眼。二是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能给家长发送宣传信息,否则视为违法。三是不允许10周岁以内的未成年人做代言人,而且代言人必须使用过代言产品或真实参加过相应的教育培训。四是杜绝绝对用语、极限用语,比如“最大”“最专业”“第一”等字眼,如果与事实不符,将会受到严厉惩治。
“在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可能对他人构成肖像或者名誉侵权,被侵权人不但有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而且有权利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赵哲锋说。
“一旦被认定为违反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发布者都将面临重罚。”赵哲锋告诉笔者,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除此之外,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不能盲目相信广告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续表示,对教育培训结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利用各类学术教育机构、专业人士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实力证明的广告宣传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消费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赵哲锋告诫消费者,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内容,要对该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多方对比,而且无论消费者选择哪家培训机构,一定要与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关于培训内容、培训费用、培训效果、违约责任等最好都要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还要保存好该培训机构相关的宣传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必要的时候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宣传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严厉打击,净化教育培训市场。”赵哲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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