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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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先别忙“剁手”这些问题要厘清
 
2018-11-09 11:16:26   杭州网

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狂欢节马上又要到了,“剁手”虽快乐,但是近年来网购涉假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假的类型多种多样,仿冒商标、货不对板、夸大产品功效……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消费者,也影响着经营者和网络平台运营商。涉假的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又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其中较为典型的几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典型案例

网购手机出问题索3倍赔偿被拒

2016年11月11日,谢某在某网上商城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台iPhone7手机,价格为4783元。同年11月15日收货后,谢某发现该手机屏幕颜色明显偏黄,委托他人将所购手机去苹果王府井店进行检测,检测单认定该手机屏幕颜色发黄、对比度不正常。谢某通过网上商城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手机店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申请。谢某将网上商城与手机店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iPhone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谢某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对该内容予以确认,谢某在激活后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法律依据。谢某提交的手机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其购买的手机并非正品,但可能构成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谢某的主张不属于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退货情形,也不能证明商家向其销售该商品时存在欺诈。因此,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指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商家声明,其效力有待商榷。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那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消法》还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当消费者想要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还需要看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可以退货的范畴。

◆典型案例

网售未获批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杨某在某网上平台经营“杨某保健品专营店”,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用于治疗身体功能障碍的药品“德国必帮”,销售金额共计513元。经检验和研判,该药品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应按假药论处。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涉案药品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收缴、销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指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就是假药。上述案例中,杨某出售的“德国必帮”未经批准,且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属于假药。不管其药效如何,网络生产、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典型案例

网店侵犯知识产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A网购平台上甲服装店的经营者在B网购平台上乙服装店里看到了自己店铺出售的同款防晒衣,并且在其宣传页面上看到了几张与自己店里一样的宣传图片。甲服装店的经营者认为乙服装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当即向B网购平台投诉,B网购平台于当日确认涉案照片已停止使用。时隔不久,甲服装店的经营者又在乙服装店的网页上看到涉案照片,甲服装店认为乙服装店侵犯了自己对于防晒衣宣传图片的知识产权,且B网购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二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涉案的照片著作权归甲服装店,并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及美誉度和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持续使用时间、B平台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法院认为,直到2017年5月8日乙店铺里仍存在涉案图片,可以认为B网购平台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彻底,根据法律规定,B网购平台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乙服装店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乙店铺经营者赔偿甲服装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B网购平台对乙店铺应赔偿甲服装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中的7500元,向甲服装店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指出,《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也可由法院酌情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嘉 游婕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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